离婚需要了解些什么法律

导读:
3、起诉离婚对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怎么才能判决离婚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⑤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⑥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已经规定了)⑧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总体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ldquo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rdquo4、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还能再起诉离婚吗5、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邵佳律师答,不一定。
前几天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开庭男方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女方却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导致的零沟通女方承受守寡式婚姻和丧偶式育儿。代理过程中我曾多次劝过我的当事人一个女人离婚还带着孩子要面对很多困难希望她慎重决定。可是当我的当事人哭着向我哭诉婚姻中的痛苦无助的细节我才明白婚姻也像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的人才知道。恋爱自由、结婚自由、那选择离婚也应该是一个人的自由。只不过选择需谨慎别让自己后悔。
不论是在接受法律咨询还是参与金牌调解节目我都回答了很多关于离婚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今天我梳理出关于离婚法律规定方面的常见问题为大家总结如下,
1、怎么才能离婚
2、起诉离婚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邵佳律师答,对于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先组织调解调解无效再开庭审理。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起诉离婚对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怎么才能判决离婚
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③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⑤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⑥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⑧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总体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ldquo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rdquo
4、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还能再起诉离婚吗
5、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邵佳律师答,不一定。第二次诉讼离婚并不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只能说第一次法院未判离婚经过六个多月时间双方感情仍然未修复可以证明双方感情存在较大问题双方并未积极修复。但是否判离法院仍然要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等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6、在离婚诉讼中怎么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7、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进入一段婚姻不仅是双方感情的升华更是夫妻法律身份的确定意味着双方都要承担义务是神圣而严肃的。但人的感情是无法用法律管制的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那法律要解决的就是情感之外ldquo怎么离rdquo的问题了。仍愿每对夫妻都能用智慧经营好婚姻不涉分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房屋拆迁:在选择补偿方式之前,这些知识要先了解清楚
房屋征收时好多被征收人不懂怎么做选择其实关键是是否合理的问题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呢法律上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对于产权置换后出现的差价应该怎么办尤其是企业厂房的征收涉及的问题也有很多对此孟雷律师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中提到了被征收人有选择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这里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货币补偿的权利什么叫货币补偿比如说房屋征收给多少补偿多少钱被征收人可以拿货币去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另外还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产权调换也就是说给多少平米的房屋按11换或者是11.1、11.2去换置换房屋之后再补一些当然会与其他的过渡费、装修装饰的费用、物品的损失的费用等等另外一些其他的费用结合起来这种方式叫房屋产权调换。
在征收过程当中大部分都有产权调换的问题但是在企业搬迁、厂房搬迁的过程当中很多情况下没有提供或者做不到产权调换这种情况住宅也好企业厂房搬迁也好都有要求产权调换的权利。实践过程当中有的情况是征收方让被征收人去选告知可以货币补偿到补偿决定时它并没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如果在补偿决定当中或者补偿方案当中没有载明产权调换的权利的这种补偿方案是不合法的补偿决定它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产权调换在补偿方案里面它是一定要有的在实践过程当中先告知你如果不同意就视为采用另一种补偿方式这种也是不对的。在产权调换方面各个地方的操作有些差别根据最高院的相关的公布拆迁判例虽然说在之前告知了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去选的就给货币补偿然后帮被征人作出选择。其实行政部门帮被征收人去选择这种方式其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征收人自己去选择。在补偿决定当中也应当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的权利。
最高院有类似的判例地方有些法院可能会裁判上有差别当然与案件情况有一些差别。在实践当中出现比较多的是告知了补偿方案、补偿决定但是没有产权调换的权利这种也是不合法的。可以去撤销或者是确认违法在实践过程当中更多的可能是给被征收人较低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少一些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的情况比如给补偿的货币的价值不是商品房价格也不是周边二手房市场价格只是低成本的价格可能就两三千块钱成本的价格这种价格它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选择的权利这种方案出台之后被征收人只会选择产权置换如果选货币补偿根本就买不到同类面积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也是变相剥夺了产权调换的这种权利所以产权调换的这种规定主要就是保障被征收人要有生产生活居住的基本的权利。
比如说企业原来有个厂房我们在办理企业厂房搬迁的案件当中有的搬迁之后给的钱根本就买不到周边的厂房。在厂房的评估当中存在很多情况它不是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先按照地上附着物重置的价格进行重置成本价格进行评估重置成本价格评估之后工业土地出让的价格再进行评估评估中间的数据都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有的按低价格去评估拿地上附着物的钱再加上土地出让的价格。
在实践过程当中原告周边地段根本就买不到同等面积的房屋因为评估的价格没有完全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是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重置价土地分开评估这种情况下也不符合规定。我们认为因为拿不到货币补偿的是这种拿到钱买不到同等厂房这种情况下厂房的搬迁企业搬迁过程当中比较常见这种类型、而且如果货币补偿低的对于企业主来说拿到这个钱根本就买不到同样的房屋或厂房。这种情形下的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委托拆迁律师前需要先了解哪些事情?
专业的律师在对案件进行梳理时也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来进行分析。而当事人所提供的和说明的也应当是具体的准确的才行。否则暨时由于当事人的一些疏忽导致案件进展缓慢得不偿失。那当事人事先应当怎么做呢
1、对比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而言要结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百姓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
2、了解和收集征收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法院认定主要依靠证据当政府部门下达盖章认定文件时应当进行拍照、保存好原件整理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让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了解和开展相关工作。
3、注意任何需要签字的协议、材料
所有政府部门给予当事人签字、手印的文件一旦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许多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变卖”、认定为违建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对于哪些文件可以签哪些文件不可以签应当加以了解。若实在不清楚也可以咨询律师否则某些文件一经效力认定后续想要开展维权工作难上加难。
综上律师并非无所不能所有维权工作应当由当事人和律师共同配合才能正确的、有效率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