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怎么结算给个人

导读: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逃避工程价款支付,往往会将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给个人,但是很多工程施工方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行为,那么在实践中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工程款给个人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工程款怎么结算给个人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逃避工程价款支付,往往会将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给个人,但是很多工程施工方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行为,那么在实践中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工程款给个人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建筑工程作为一种建筑行业的典型产品,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其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而这其中又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工程承包方会与其他自然人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民间借贷为由来进行支付工程款。在一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会有个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然后用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借款给建筑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指定的个人进行借款。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风险。比如:合同违约责任、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如果将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给一个自然人或企业进行支付的话,那么一旦出现问题时将会产生很多法律风险而得不到解决。
一、借款方不是建筑单位
从建筑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说,将工程款以借款给个人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高利放贷合同,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高利放贷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资格,并以民间借贷名义进行流转,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以借款给个人,实质上是违法的。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建设单位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出借资金给施工单位。建筑企业通过出借工程款来获得利润,就属于高利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中的借款方并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而只是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当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为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以个人(当然也包括施工单位自身)名义出借资金。从实质上说,借款方不是建设单位个人,而只能代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自身,所以这种以民间借贷名义出借的资金实际上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反国家规定,高利放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从建筑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将工程款以借款给个人,其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工程款进行审核,将其以借款的名义出借给个人,那么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钱,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贷款人可以责令收回贷款,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将工程款以借款给个人,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钱导致了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刑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企业将工程款以借款给个人以后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是借款合同无效就会面临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了。
二、建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支付利息
但双方对年利率24%以内的利率有约定的除外。”在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款或者减少债务,往往会将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给个人进行支付。但是由于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而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通常在24%-36%之间。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承担高额利息,而其承担高额利息又会增加建筑企业违约成本。这也就意味着建筑企业在将款项支付给个人之后,就会面临一定资金链断裂或者无法偿还的风险。如果建筑单位将其工程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支付给个人,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利息问题,因为民间借贷是双方约定一个数额进行借款,如果该数额超出了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范畴,那么就会产生利息。其次是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工程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就要承担巨大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需要支付利息的话,则需要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来进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的,视为借贷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标准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双方未约定或者当事人又无其他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计算未履行部分债务利息。但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民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计算未履行部分贷款本息时,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支付给个人工程款款项是以支付利息为主的话,那么如果需要支付利息的话,则会被认定为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偿还。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对给付货币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建筑单位需要向个人支付工程款后才能申请贷款偿还所欠款项。
四、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维权来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建筑公司为了避免工程款支付风险,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付款。但是一旦出现了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又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或者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维权来解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因工程未竣工而导致施工方无法结算工程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要注意收集对方出具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进行诉讼维权。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对方主张工程款结算金额、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内容,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方在法庭上的答辩意见以及是否提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等相关内容。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话,那么法院将会认定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来进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