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讨要工程款

导读:
工程欠款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工程施工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许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结算工程款,或将工程款拖到最后无法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建筑企业为了追回自己的工程款,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
如何讨要工程款这件事许多人都非常头痛,不过,一定要好好准备,做好讨要准备,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要明确款项的情况,是否已支付,已经开始工程了;其次,要明确对方欠款的金额,合同金额和实际工作金融;再次,应该搜集有关资料证明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让对方信服;最后,要制定一个明确的支付计划,把欠款分期进行缴付,比较利于后续维权和收回欠款。
最后,在准备讨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应以平和的口吻和态度,带着信心和期望,准备得当,表明你的诉求是公正合理的,是有道理的,让他们接受你的要求,共同努力实现工程款的讨要!
讨要工程款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但可以坚持,最终会有回报。下面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
首先,做好准备工作,把申报工程款的文件放在一起,可以包括你的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和书面申请报告等。
其次,搜索市场,准备积极参与招标或投标,或者找不需要招标或投标的公司合作。
再次,就项目进行精心安排,考虑经费使用,合理规划合作方式,并将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转化为可操作的步骤。
最后,向管理部门申报材料,获得相应的批准。
讨要工程款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艰辛的,但如果你能很好地完成上述步骤,你最终会收到你放在心里期待的资金。
如何讨要工程款是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首先,提供者需要弄清楚合同的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细节问题,同时要了解合同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建立成功的项目。
其次,提供者需要及时提出账单,确保当消费者支付时,尽可能正确、详尽、联系实时的时刻,因为如果发票截止时间到了,就无法得到支付。最后,提供者要及时跟踪付款状况,如果消费者付款不及实时,要及时联系对方确认。
另外,消费方也要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付款,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讨要工程款为双赢,要努力做到一边做一边谈,谈的时候要考虑利益双方,这样才能维持双方的长久合作,并获得可持续发展。
工程欠款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工程施工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许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结算工程款,或将工程款拖到最后无法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建筑企业为了追回自己的工程款,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例如: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以口头形式约定工程款不能分期支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款时不能以书面形式确认;当发现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时候进行起诉等等。实际上这样做是很被动的,很多时候都是由于自己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所导致的。本文将就怎样正确认识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问题为大家做一些浅显易懂的分析与讲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对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规格和数量以及工期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有效成立后到结算付款期间为施工期间(包括竣工后);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至实际投入使用前为结算期间(包括竣工备案阶段);双方约定了结算条件或者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时为竣工结算支付时期(包括已付款项部分或全部);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一、工程结算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竣工结算,往往是施工企业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因为在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过程当中,双方常常会出现分歧之处。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是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是,对于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往往存在着不同之处。有的双方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付款时间、利息等等进行协商;有的则是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准,即先完成工程款结算才能申请支付。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以及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其次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规格等应进行详细地分析评估。对于尚未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则应该具体分析。例如: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合同约定或者经确认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而返工”进行索赔。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协商不成或者调解无效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者双方对所签合同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视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均无异议”进行处理。对于尚未完成的工程结算,在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之前,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包人支付所完成项目结算价款(包括实际发生费用和已完款项)以及所欠款项。如果未履行完毕就进行工程款支付了的话,那么其违约责任会更重一些。在此提醒广大建筑企业朋友们应该注意:施工合同中关于结清工程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是必须要明确约定好的。同时还应当在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工期延误违约金等问题。
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和第94条第1款规定,变更或解除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并且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表明合同已被解除或者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协议内容没有改变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无效: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和“意思表示真实”两个概念。所谓“意愿”是指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合意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谓“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真实性是没有异议并自愿作出的。例如:甲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了甲施工企业提供的条件才愿意将其项目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已经根据甲方要求对其项目进行过投标等。所以说,虽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了协议,但协议本身并不代表就能得到执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甲施工单位如果在工程中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也必须经对方同意且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方可更改和解除合同;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要调整工程质量等事项也必须经对方同意,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双方之间存在着争议,且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表明存在争议的话,此时就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了。至于“意思表示真实”则是指协议内容不存在虚假情况,且双方之间存在着协商约定之外的其他内容。这里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说,协议内容与实际不符是无效的;第二,协议内容是双方必须完全认同和执行的。
三、竣工结算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时间,自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发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完成质量保修工作,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迟延交付建设工程享有异议的权利”。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竣工结算义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等。此外:为保证施工质量,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修金(也可以双方约定),但一般都是由发包人提供专用账户(通常是由建设银行或者农业银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存入质保金(或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出现争议时,发包人以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来解决。当发生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设计变更、签证不当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交付使用时,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退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这是解决纠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如果出现了争议则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调解或仲裁;若不愿申请调解或仲裁就需要提起诉讼了。对于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质保金”时视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形;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发包人未按协议支付质量保证金、或者在验收合格后拖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标的物实际价值向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该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即可以向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人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不相适应等情形时,则可能无法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无力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是工程款优先受偿后发包人为逃避债务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