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和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
导读:
农民工和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
农民工和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
包工头追索工程款项的前提
综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对工程质量作出许多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关施工资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分包转包、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这些规定的核心就是追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将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消费者,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是追索工程款项的前提条件。
包工头作为施工班组,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立合同关系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形在现实中非常普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施工资质而实际组织施工活动的自然人或施工班组或施工企业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该如何维权?
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应积极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及结算依据,以便于维权。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此时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常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会依法判决。另外,实际施工人也可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因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倾向性保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及多重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中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承担支付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应有明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其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如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挂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一般认为其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注意确立请求权基础,通常有三种方式:(1)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的,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为由起诉;(2)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的,可提起代位权诉讼;(3)挂靠协议无效,挂靠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多数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未能取得工程价款的,可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且应注意被认定为挂靠人时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