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导读:
因为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并最终未能就工程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人就丧失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未及时结算造成的逾期竣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可参照下列情形处理:1、施工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承包人出具竣工结算文件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在总承包单位未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未作出变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承包人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务公司之间的结算往往是工程款拖欠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为总承包单位直接控制着工程,一旦发生纠纷,施工方无法拿到工程款,也就失去了从总承包单位索赔的机会。那么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下面为您详细分析。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最主要表现形式:是总包公司欠承包人工程款;是分包公司拖欠;是劳务公司拖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目前审理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表现为:工程款拖欠、合同解除等与施工过程有关的问题;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关于分包工程验收质量、以及关于工程款支付的争议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是发包人,承包人是承包方。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通常以工程款支付凭证作为结算依据;而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一般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第172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承包人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双方约定以工程款方式进行结算,就相当于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总承包单位未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未作出变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承包人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则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话,则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另外还应注意的是:1、合同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未付工程价款;2、合同双方都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或实际履行中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在原基础上进行结算时(包括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则应按照《合同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3、如果合同双方均没有付款义务且不存在工程价款延期付款情形时,则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进行处理。当然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实际履行中发生了什么问题导致不能结算不及时甚至完全丧失工期时,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是,这需要双方都具有明确的义务和相应意思表示。否则就无法保障其利益了。因为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并最终未能就工程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人就丧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未及时结算造成的逾期竣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可参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施工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承包人出具竣工结算文件的;
2、发包人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未明确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10日内未办理竣工确认的;
3、发包人不能提供证明的。
4、承包人请求鉴定或经鉴定后重新鉴定,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的。
5、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且经鉴定后仍未排除该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发包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损失。
6)在承包人无法证明总承包单位已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实或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但发包人未履行及时结算义务,致使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造成损失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7、发包人将建设项目整体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方施工时造成竣工结算文件无法完成,导致损失无法确定;
8、分包单位未按照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合格工程质量文件造成实际发生损失但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文件系其提供的;
9、因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没有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与条件的,承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工程保修期限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质保期没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后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质保期没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处理”。该条还规定了“工程保修期限与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是其权利。对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提出异议的期限和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发包人拒绝承担质量保障义务就会导致施工责任无法划分;如果发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未明确表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或拒绝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则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已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因此,当承包人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中未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约定工期或者条件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缺陷时则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能以其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对于发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施工方损失时(包括因发包人过错造成工程款损失),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验收文件、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该损失是当事人因订立合同所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能够实现的利益损失,以及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其他费用。当事人对违约金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根据对方提供或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损失以及因损失发生以及扩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其他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应该首先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履行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则。如果违反了合同规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施工方可以在工程完工后向总承包单位索赔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款等款项以及利息损失。
拖欠工程款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企业平时必须面对的问题。这是一个立法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必须采取快速而直接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企业应考虑诉诸法律手段。其次,可以为联系方签订债务解决协议,强制其履行义务。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原债务分为几期进行偿还。此外,企业还可以尽量将危机告知当事方相关部门,试图向当事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尽早回款。
另外,企业应考虑拆借款项的可能,以及其他可行的融资方式,并寻求外部方案,如卖股票,质押贷款等,以解决拖欠的问题。
最终,企业也可以构建良好的关系,共同整改问题,避免争论,从而有效地解决拖欠的问题。
通过以上几种方式,企业可以尽快有效解决拖欠的问题,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从根本上避免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业者长期面临的一种常见问题,不仅影响到施工队伍的资金流转,也明显压缩了施工队伍的盈利能力。为了及时、直接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加强与施工者的沟通。施工行业是一个涉及紧密合作的相对闭合行业,当拖欠工程款出现时,双方要加强沟通,从情怀上去理解对方,必要时也要结合政府司法机构,督促双方均衡利益,从而维护施工队伍的权利。
2、采取法律手段。对于拖欠工程款,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比如聘请律师出具相应的合同、起诉乙方拖欠的行为等等。这种手段的好处是可以保证施工队伍的利益不受损害,使施工队伍能够尽快得到工程款,并得到司法机构保护。
3、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作为投资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行业要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作为投资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保证制度,要求施工方采取合理的履约担保措施,并要求业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
总的来说,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最快、最直接的办法在于采取合理的市场手段和完善的保证机制。有效的措施不仅会有效地减轻拖欠问题,还会给施工队伍更大的经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