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4、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认定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期限较短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说借款合同纠纷包含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才从借款合同纠纷中单独分离出来。就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一样。
2、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同点,都是一方将货币借给另一方;不同点是,借款合同纠纷现在专指银行借款给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
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纠纷合同。民间借贷也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按照约定返还到期欠款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 属于 借款合同 纠纷。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并且没有按照所约定的内容来还借款的,如果造成了借款人损失,是要赔偿损失的。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