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收费标准
导读:
一、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的区别施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及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规定,将结算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审查核实,经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工程款,3.方式:通过施工结算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之一。
工程项目结算收费标准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作。在竣工后进行的工程项目的结算是一项重要工作,其关系到整个项目在建成后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益,也是施工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关于规范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管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8]118号)文件精神,结算中应当包含结算资料。那么,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有什么区别?如何确定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对于这些问题,建设人、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建筑安装企业等都需要认真了解。
一、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的区别
施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及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过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对已完成施工项目竣工阶段所进行的一个全面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及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内容:根据实际测量数据,综合分析计算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
3.方式:通过施工结算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之一。
4.期限:竣工验收后才可以支付工程款。
1、施工结算是一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施工结算是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审查、计算后,按规定程序编制工程款支付文件。
3.施工结算与竣工验收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施工结算侧重于工程合同的履行,而竣工验收是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2.内容不同:施工审计偏重于工程造价、质量检测、竣工决算,侧重于工程投资、资金回笼及资金成本控制;
3.方式不同:施工审计注重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价款或费用结算工作,而竣工结算则侧重于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支付。
2、在合同中,通常规定竣工项目应当以工程的实际成本为准。
但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一系列材料设备的消耗、人工、材料费等。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价格不一致,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工程结算,往往会导致争议和纠纷。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结算价格、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验收,不能以结算价格作为验收项目。因为一旦结算价格确定后出现了争议与纠纷,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产生法律纠纷。如果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造价,在施工过程中又出现了问题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进行书面形式确认施工质量,避免争议扩大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诉讼事件。
二、工程项目结算资料与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确定
结算资料是工程项目的结算依据,是工程款支付和决算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规定,将结算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审查核实,经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同时,监理公司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后,应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审查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法?
(2)承包人报价、签证是否真实合法?
(3)工程变更、调整项目是由谁审批,谁负责办理?对这些内容都应详细审核并予以确认;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或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费用、变更项目或调整内容时不应支付工程款;若发生承包人恶意串通影响合同价款确定的情况也不要轻易妥协。监理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一方在审核结算资料时必须以建设单位名义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竣工报告和施工图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最终结论材料予以认可。监理单位对其审核结果不负责。当然,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如经审计认为工程结算资料存在重大错误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但不得在结算结论中重复出现相关内容;如监理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对其调整项目不予认可时,应将调整后的结果书面通知施工方并由其在竣工报告中予以说明。关于工程款支付与决算等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公司或其授权人进行审核。如果是由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审核工作的话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托证书。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标准等内容;签订相关合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表;对已完工程进行决算审查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表格。如果是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公司审核结算,监理公司对其审核意见应做出书面确认并予以记录。另外,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如何办理验收手续?
三、关于工程结算计价依据的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施工企业在完成竣工结算时,应提供工程项目计价依据(或称成本信息)及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的项目,如工程已完成部分和工程量清单中无总价计价方式的工程,应提供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等。施工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保证结算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427)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1号)和建设部及全国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工作管理的文件规定。此外,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发布或授权审批的价格信息资料内容和计价方式。根据上述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或授权审批的价格信息资料和造价信息,其费用包括:工程材料费、人工款、机械台班费用以及其它人工费、机械费等内容;政府招标采购费用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企业管理费包括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项目结算收费标准
工程项目结算收费标准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或承包单位支付的金额,包括项目结算与相关的费用、税费、利润等。对工程量的确认和计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在现行市场价格下,一般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计取。定额计价是按照一定建筑安装项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的一种计量方式。定额计量有多种分类方法,按适用对象、计量内容又可分为:基础定额和分项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而编制,主要由设计图纸说明、施工图预算表及说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等组成,一般包括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及其价格、工程量清单项目及价目表内容以及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一、定额计价
定额计价是在国家或行业的统一规定、标准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综合计算和确定的计价方法。定额计价方法有:定额计价表、定额计算法、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综合单价法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对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定额和相关计算说明予以明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图预算表及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含材料费)及单位包干价。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承包方式、设计图纸说明和项目工程量清单,并分别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数字标记。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按以下顺序计算:基础部分(包括钢筋制作与安装施工)单价,结构部分(包括模板与脚手架及配件安装)单价,措施项目价格,其他费用以及计算方法(含税金)等内容。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相应的计算确定;其中对各分部分项的材料消耗,如钢筋用量等应以现行市场价格计量,施工机械台班作业费应与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工作量成比例确定。
二、计取费
计取费是指采用施工图纸及预算定额所列内容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计取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两种:①按原计价标准计算,即由定额或图纸来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②按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计取费项目表(简称标底)来计算。标底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或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投标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经过招标人审查确认后所作的具体规定。由于施工图纸与预算图纸之间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取费中采用“调整”“修正”和“增减”等方法进行调整。在计算项目表中,按照项目名称的不同可分为:工程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调整、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台班费用调整、利润等;计取费项目中应包括人工费的计算方法为:基础价(定额价)+人工钱+其它;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或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计量的,应包括:综合单价(总价);按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规定计算或调整的工程价款和各种税金。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按一定条件获得的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计收和扣除办法计取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利润包括成本费用,利润包括税金与利润,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企业的盈利分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三部分。
1:主营业务收入:指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指施工所消耗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3:营业成本包括固定人工等固定支出,施工机械设备台班折旧费用;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等。
四、管理费
管理费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而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般按一定比例向承包人收取,不列入工程造价。管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计收,从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单位缴纳或者从工程项目的利润中提取。管理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如安全生产费、职工工资、劳保福利和其他保险等)。管理费属于定额范围内的费用不属于固定费率费用。管理费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缴纳或按合同约定缴纳的一种经营成本和税金。
五、延期付款处理
延期付款,是指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未支付工程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的合同条款。其计算公式为:应支付款项=延期付款实际发生额/(合同总价-暂估价)
延期付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直接支付延期付款费用,其金额与建设单位已支付的延期付款总额相同,一般为合同总价×5%。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立即将已付款项汇至发包人指定账号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如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造成延误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六、调整和索赔处理
工程结算与调整、索赔处理是指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工程项目造价调整。调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施工方法等)、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增长、材料价格上涨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处理包括合同终止或变更、不可抗力事件、设计及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等。发生索赔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处理导致的项目投资损失或质量缺陷,因此,发包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责任。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