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离婚后需要退还吗?
导读: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给付彩礼,结婚后共同生活,如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彩礼离婚后需要退还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1月离婚。同年3月,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及离婚赔偿等事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彩礼虽已给付多年但原告至今未提出分割的要求,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彩礼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案件基本情况
离婚后两人居住在北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因被告未明确拒绝并表示会偿还。同年3月2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称,因其和李某交往较早且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两人于2013年1月20日协议离婚。后原告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并分割共同财产。
1、双方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婚后并没有同居。两人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某小区。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称其已经与李某协议离婚,并要求分割所有的共同财产,但是其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关于财产约定纠纷的问题,原告称其已经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彩礼款并给付了5万元现金。
2、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因被告和其父亲结婚时并未给原告准备彩礼,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均不一致:原告认为,其和李某在2013年1月20日协议离婚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其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告则认为本案是因双方矛盾而起的家庭纠纷,且其与原告并非夫妻关系,且双方离婚前并未共同生活、财产也未发生任何关系;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也从未一起生活,因此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对此双方均表示异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未同居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给付彩礼;男方应当向女方给付彩礼的除外”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院审理结果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男方给付彩礼后双方亦共同生活长达8年之久,故被告主张原告要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此外,被告在与王某登记结婚后的一年内还给付了5万元给王某作为结婚礼金。结合原告主张原、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及双方目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男方在婚后多次向女方给付彩礼并购买贵重物品以表示心意以及婚后共同生活所需费用支出等费用均应予以返还。鉴于王某与李某尚未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且原告未提出诉请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和客观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8年之久,且王某已举证证明其已在结婚前给付了4万元彩礼给被告李某用于家庭支出和婚房装修等费用支出。
1、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如果男方给付彩礼后两年内没有与女方生育子女,那么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已经生育子女,并且根据目前情况尚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女方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一、婚前给付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孩子;二、男方婚前已与他人同居;三、婚后男方没有与女方生育子女。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院最终判决了双方离婚但是男方也不能要求退还全部彩礼。所以建议双方在结婚之前应当进行明确而又慎重的约定:一方婚前给付或收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或补偿给另一方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男方为了结婚向女方父母索要高额彩礼的情况,但这是属于一种变相的赠与行为,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男方给女方父母给付彩礼后,虽然两家人相处的很好,但却没有了夫妻之名,因为有孩子在身边陪着。而女方父母在与男方结婚后却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很多地方彩礼钱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支付,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是不被支持的。而且对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要全部返还;对于男方所给的礼金也要全部退回去。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支持,也不能适用返还原则。对于彩礼是否应该退还给男方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第一,彩礼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三、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相互给付彩礼结婚。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可能会出现财产纠纷,故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其给付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给付彩礼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李某要求原告王某离婚时向其退还3万元礼金并承担诉讼费问题,因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之间未登记结婚以及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等事实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对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彼此造成经济损失等事实,双方均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