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按照男方还是女方家风俗
导读: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因结婚需要,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并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的长辈或亲戚赠送一定数量的礼品的习俗。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要有结婚证,但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又非婚生女,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能认定为合法夫妻。
彩礼是按照男方还是女方家风俗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因结婚需要,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并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的长辈或亲戚赠送一定数量的礼品的习俗。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要有结婚证,但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又非婚生女,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能认定为合法夫妻。《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有相互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就是法律上承认离婚并不影响双方重新办理离婚手续。不过对于彩礼问题也是比较麻烦。彩礼通常有三种:一种是由男方提出的彩礼要求,即男方根据女方家家庭条件提供一些物品;另一种是女方家为了表示感谢而赠送给男方一些物品;还有一种就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时提出的彩礼要求,但这三种情况下都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财产返还请求权。所以很多人对于这三种有争议的情况就非常不清楚了。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彩礼”有什么不一样之处吧!
一、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1、彩礼的返还条件:
1、给付方必须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付;
2、给付方应给付彩礼数额。如果没有这种情况,也就是不能进行法律上的返还。
3、返还条件:必须是双方结婚,而且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是必须以结婚为目的;
第二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第三是彩礼的数额。当然,这三个条件的认定都需要提供证据,否则就无法认定。
3、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的话,那么彩礼的返还就很难做到法律上的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造成对方损害等情形;”第39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收受彩礼后又要求夫妻共同生活,一方不予同意的。”那么关于这几个条件就可以很好地区分了不同情况了:1、以结婚为目的而收取彩礼。
2、赠与方要求返还。
3、不同意返还而擅自处理赠予方财产。
二、彩礼返还与彩礼的给付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彩礼给付程序也是一样,男女双方结婚之前,一般要先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如果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那么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并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男女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返还已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彩礼作为一种习俗,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男女婚前性行为的增多,不少人开始面临这方面的问题,但是现在关于“彩礼”这个词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常见了。不过还是有很多人在恋爱中都遇到过一些问题,那么对于“彩礼”的问题也有很多关于此方面相关文章和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大家解决相关法律方面问题啦!
三、关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姻法所称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类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一方因个人财产受到损害依法获得的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财产是指婚后由夫妻共同所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婚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取得的财物属于女方个人隐私范畴内的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婚前个人共有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女方私有的。因为彩礼钱一般是用来组建一个家庭使用和维护,所以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视为男方和女方之间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是在婚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过一定时间和次数的话,这种赠与行为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了。关于彩礼钱如何处理?如果是用于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或彩礼钱用于支付其他费用的话,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对于双方是否有约定以及如何约定这点是不明确的。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时则按约定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无其他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话,则以其各自名下的资金为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为抚养孩子等原因支付了一定数额且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的话,则该部分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应当适用法定婚龄、离婚时应遵循法定婚龄、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情况下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适用法定婚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以夫妻名义分别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也可以进行主张。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取得时所使用、取得时所支付的财产进行处理。前款所称赠与,是指有条件的赠与,即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赠与合同。彩礼是指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或女方家庭赠送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作为结婚纪念的行为。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其赠与财物时必须要有双方共同生活或生产的证据才能证明其要求,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目的就不能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过程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