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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列(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林艳英律师2023.02.28164人阅读
导读:

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导语:房屋买卖合同有纠纷,且经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上诉状进行诉讼。下面是我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201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200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201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 201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201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201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201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201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201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201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11)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201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2010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1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2011年4月8日上午 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201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 。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 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1、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2、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3、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5、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转让合同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7、买卖合同

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叶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陈文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3年10月31日,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通知原告入住,原告于同年11月6日领取了房屋钥匙,实际使用该房屋。

原告诉称:被告应于2004年1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好房产证,而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才向原告发出办证通知,至今尚未办妥原告的房产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总房价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05年8月30日。

房产公司答辩称: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下简称报备)后,原告凭有关手续即可办理房产证,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办理产权证的义务。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备,主要是由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按合同第15条的规定,对此延误的时间不属被告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该段时间的违约责任。本案房产竣工验收后,为取得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被告必须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验收、审批、审核手续后才能报备。被告实际交房时间为2003年11月6日,被告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为2005年3月23日,期间共503天。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办理各项验收、审批、审核手续共需134天。而实际上被告在办理报备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延误的时间达 183天,因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造价审计所用时间为172天,因广西某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所用时间为76天,共计 565天。扣除 2004年 3月26日至2004年 9月13日期间的交叉时间172天,剩余393天,这些时间并非被告原因造成的,合同约定的60天为双方认可的报备时间应包含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批时间中,故被告报备的合理时间应是交房后的第393天,即2004年12月9日,因此,被告实际逾期报备时间为110天。其次,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也已居住使用。被告逾期报备,并未影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没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因此,合同中约定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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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引导语:答辩书是指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所作陈述作出的书面回应。答辩书通常是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的所作陈述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从而提出的抗辩。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范文一:

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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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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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买卖合同 签订并生效后,买卖双方就有履行合同内容的义务,但如果一方怠于履行合同,或者是有违反买卖合同的行为,将可能会引起 买卖合同纠纷 ,此时,当事人应该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如果一方决定诉诸法院解决,那么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 管辖 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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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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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原告刘润成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张毅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张毅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宝联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2月12日,被告方通过第三人宝联公司告知原告,已将原告租赁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毅宏。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是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租赁方,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第三人张毅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那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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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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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内容: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执行,3、法律主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3、买卖合同 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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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二手房典型纠纷陷阱

    内容:“避税”陷阱:“阴阳合同”隐患多,避税难避法律责任案例一:王某最近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但在房管所网签时,王某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推荐阅读:二手房纠纷如何处理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 如何维权2011二手房交易经典纠纷 从05年6月1日起,为了稳定房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那么案例分析二手房典型纠纷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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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买卖纠纷被起诉了怎么办2一、民法典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应怎样处理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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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设计合同纠纷(船舶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20个法律案例及分析 1.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8.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5.3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4.21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4.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联营合同纠纷5.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7.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8.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审结日期:2010.02.08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生产、销售假药罪9.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1.06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信用卡纠纷1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11.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3.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1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采矿权纠纷15.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审结日期:2009.11.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错误执行赔偿17.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保险合同纠纷18.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东出资纠纷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审结日期:2009.09.24 审理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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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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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列(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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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列(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内容: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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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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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买卖合同纠纷简单案例)

    内容:3.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2.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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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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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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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内容: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那么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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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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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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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写起诉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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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写起诉状?

    内容:一般来说能够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因为这是最简单快捷的办法,协商不成就可进行诉讼,起诉时需要有起诉状,那么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写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代理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XX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那么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写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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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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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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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

    内容: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一个朋友说他有个奉化的朋友遇到了一个很棘手的法律问题,希望我帮忙。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比较典型的一房二卖。案子从立案庭转到民一庭以后,法官已经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委托的销售公司人员,要求其处理该一房两卖争议,其答应进行协调,并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俞先生等人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那么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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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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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内容: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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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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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内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常见的处理办法:(1)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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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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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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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附条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上海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12月与李某订立口头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出售给李某444箱宠物球笼,李某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将宠物球笼的模具赠送与李某,李某答应买下上述宠物球笼。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接受了被告李某的委托,在庭审中主张此买卖合同未生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444箱球笼货款142080元,被告方主张因原告未赠送宠物球笼的模具,所以买卖合同未生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那么附条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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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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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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