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
导读:
2020年3月15日,济南发布《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明确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济南市奖励标准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而建筑一度被认为是世界能源以及土地、矿石、木材、水等各种资源最主要的消耗源和环境污染源,因此,绿色建筑发展尤为重要,据住建部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有近14000个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中2018年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3556个,占总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比例达到25%左右。
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已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两大难题。而建筑一度被认为是世界能源以及土地、矿石、木材、水等各种资源最主要的消耗源和环境污染源,因此,绿色建筑发展尤为重要。绿色建筑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场革命,对人们理念、生活方式的转变及行业发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经过20余年的发展,绿色建筑充分吸纳了节能、生态、低碳、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内涵日趋丰富成熟。
建筑能耗大
水泥、砂子、水、钢材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原材料,每年这些原材料的消耗量非常巨大。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40%的能源消耗和21%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于建筑业。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因此,探索并建立可持续的建筑业发展模式具有较大意义,绿色建筑发展需求非常大。
城镇化脚步加快给建筑节能带来挑战
此外,随着全球的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中国的城镇化也在进一步推进。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城镇化水平超过了60%,达到60.60%。不过离发达国家的75%仍有一段距离。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城镇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建筑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一需求也给中国建筑节能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年增超3000个
我国自2006年形成绿色建筑认证体系——“中国绿色建筑三星认证”,并从2008年正式开展标识评价。尽管初期发展较为缓慢,但近年来,随着各地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陆续展开,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增长迅速。据住建部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有近14000个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中2018年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3556个,占总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比例达到25%左右。
政策不断推动产业发展
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一环,建筑节能非常重要,因此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根据2017年出台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将比2015年提升20%,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将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将超40%……2019年11月,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新能源大类中,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列入第一类鼓励类中。
此外,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低能耗绿色建筑的发展。2018年7月,广东省发布《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广东省城镇民用建筑新建成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成总面积比例达到60%。2019年1月山东出台《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表示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2020年3月15日,济南发布《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明确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济南市奖励标准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政策春风不断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
拖欠工程款可以到法院起诉还款,若法院判决后欠款方依旧不还款的,被欠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为多少天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具体要求可参看: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规范的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扩展资料:
应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 款项。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进度分段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但分段结算的工程款总额,按规定不应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的90%,其余部分待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核算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结算工程款时,记本科目贷方;支付工程款或用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抵充应付工程款,记本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账款;本科目应按施工企业名称设置明细账。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支付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结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付工程款
2023年建筑行情是否会有放松?
并不会2020年那建筑行情并不会有所放松,因为现在房地产还有建筑行业是十分热销的,并且人人都需要房子,所以说建筑行行业依然会很紧张
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不给处理方法如下:1、觉得对方不配合支付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2、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内未能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给予信用处罚,限制其高消费和出入境,甚至司法拘留。如果有能力拒绝执行,还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工程项目拖欠尾款一直不给该怎么处理
您好: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预防纠纷角度还是解决纠纷角度考虑,律师应与承包方形成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精神,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