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多久被认定为隐债
导读:
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1)交通运输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能够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拖欠工程款,即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未能按时支付,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决争议。工程款多久被认定为隐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是什么?
何时构成隐债?
所谓“隐债”,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确认或披露的债务。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通常当拖欠时间较长,且企业无法提供合理的支付计划或担保时,该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构成隐债。具体的判断标准需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历史信用记录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估。
拖欠工程款是按合同日期确定隐性债务吗
拖欠工程款是发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付款行为,属于企业的隐性债务之一。在按合同日期确定隐性债务方面,做法是将拖欠的工程款计入企业应付账款并计入负债中,从而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该负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短期和长期负债。
如何识别隐性债务?
1、从融资主体特点识别,符合以下特征的就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并不需要同时满足5点,如果只满足第3点的也可认定为市场化融资:
(1)管理机制。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公司运营决策的影响程度是否较高,政府官员不能在项目运营单位内兼职。
(2)股东结构。项目运营单位出资人是否市场化,除国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社会投资者。
(3)收入来源。项目运营单位收入结构是否具备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若完全自主定价的收入占比过半数,一般可判定为市场化运营。
(4)偿债能力。项目经营单位能够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还对外融资本息,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收入足够兑付对外债务。
(5)收入分配机制。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决策层是否能独立决策利润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财政。
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
(1)交通运输项目
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能够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轨交、公交不能自主定价,取得收入先进财政账户,不能覆盖本息,依赖政府补贴,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2)市政建设项目
公共绿地、市政管廊、公共广场无收入来源,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项目,属于隐性债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3)土地储备项目
根据财综〔2016〕4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2016年后的土储融资都属于隐性债务。法规禁止土储中心融资,土储中心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土储中心与地方融资平台未彻底隔离的,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目前可以确认,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迁获取合理报酬,不参与土地分成,不涉及垫资、带资承包等融资事宜,按合理进度付款,没有土地证抵押的,可认定不属于隐性债务。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设项目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设收入不能覆盖支出,政府提供补贴或回购的,应认定为隐性债务。有配套商业项目,且资金可自平衡的,不属于隐性债务。保障房、经适房出售给拆迁户,以市场价格为准定价,购买人为拆迁户个人不是政府,虽然拆迁款来源于政府也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以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隐性债务识别规范,具体实践中认定隐性债务时不仅需要对表面特征进行判断,还必须根据以上规范穿透到表层之内,追索实际资金来源和还款来源,即穿透本质审核识别。
非典型隐性债务识别
1、BT(建设-移交)和垫资。BT和垫资都是指城投公司承建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模式,二者不同之处在于BT项目业主是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项目业主是政府,城投公司是施工方。BT本身并不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BT往往附加了融资行为,由城投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然后由政府回购,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不能仅从BT模式本身去判断是否为隐性债务,而是要穿透看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融资,实践中带融资的BT项目已经在2015年被财政部叫停。
垫资是指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相当于变相融资,法律规定政府作为业主的公益性项目严禁带资承包,不得拖欠工程款,此类项目都必须先有预算,在预算内进行支付。垫资则往往是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情况下,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重点需要穿透看垫资施工中的欠款方是否为政府,如果是城投公司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非政府欠款,不是财政资金偿还也无政府全额担保或补助,则不会产生隐性债务,而是属于关注类债务。
土地整理项目中采用政府回购模式的也与上述情况类似,土地整理后政府回购结算,也会产生隐性债务。
2、对没有收入来源的纯公益性项目,例如绿地广场、公园、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然举债主体(项目业主)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表面看来与政府并没有直接关系,但项目应判定为非市场化运营的公益性项目,其偿债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是政府财政资金,穿透到偿债资金来源,则可判断由此形成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3、土地储备项目,通常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只能来源于直接融资类产品,不能贷款融资,一般是依赖土地储备专项债,然而实际情况是2020年新增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将使土地储备项目只能依靠自平衡解决资金问题。但一般土储项目中的土地整理部分是不能够申请项目贷款的,因为土地整理不是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预算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土地整理不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不算政府投资项目,金融机构不能以项目贷款或项目融资,只能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无指定用途是以公司综合收入偿还,而通常来说公司承接土地整理项目的收入主要还是政府支付,穿透到最终还款来源仍为财政资金分成比例,属于“以财政资金偿还”,因此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如何化解隐性债务?
第1种依靠地方政府财政,就是地方政府硬扛,这对地方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本身是悖论,财政要是有钱当初也不会搞这么多隐性债务;
第2种由于政府可出让股权和资产有限,不会成为主要的化解方式(此前大家广泛讨论贵州的隐性债务动用茅台股权转让收益偿还)。
第3、4种基于对应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鉴于大多数公益性项目本身不具有现金流,可行性不大。
第6种将打破刚兑,损害地方政府和城投平台的信用。
最终还是第5种方式各方都不会太难过,所以大家最终都暗自达成默契,选择第5种方式,过去几年内商业银行对隐性债务进行置换成为化解债务风险的主要途径。
面对此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议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款、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同时,为了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控。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