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是外地的可以在本地起诉吗(欠钱的是外地人可以在本地起诉吗)
导读:
欠款人是外省能够本地起诉吗欠款人是外省的可以本地起诉,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是外省的是不可以在本地起诉的,因为对公民进行的诉讼是必须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如果被告所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多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辖。
欠款人是外省能够本地起诉吗
欠款人是外省的可以本地起诉,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欠款人是外省可以本地起诉吗
外地欠款可以在当地起诉。如果被告已经在本地居住了一年以上的,那么可以在本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提交一年以上居住的证明文件。可以到公安局查询对方有没居住证者暂住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的,符合本地起诉的条件。没有居住证的,可以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的证明文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欠债人是外省的,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吗?
欠款人是外省的是不可以在本地起诉的,因为对公民进行的诉讼是必须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如果被告所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多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辖;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的话则由所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知道被告的家庭住址,法院不会给立案受理的。因为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就无法正常的审理案件。
欠款人在外地,我可以在本地起诉他吗?
可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欠款的人在异地欠款起诉,第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第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第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第四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五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第六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