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并且失联多年,还能要回来钱吗?
导读:
看到《说明》中的描述,天用律师向金辉专业分析:首先,他和大力都认为是一份代持股协议,但实际上内容中记载的是有借款和还款的内容,也有共同投资股票的内容,而代持股指的是 “台前”、“幕后”两个股东,一个出名,一个出钱,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说明》中很多地方是相互矛盾的,接下来办案律师通过和大力聊公司、股权、投资等话题,一步一步把对方引到了他所谓的帮金辉代持股票一事上,大力说做生意有挣有赔,说自己赔了900多万元。
朋友欠钱后失联 怎么办
金辉和大力两人都从事金融行业好多年,既是关系不错的老乡,又是多年的合作伙伴。自2014年始至2016年间,大力以A公司名下业务发展为由使用金辉资金共计165万元。大力给金辉签署了一份签有自己名字的《股票代持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之后竟然消失不见!
好朋友失联多年,金辉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平日那么好的关系,也合作了这么多年,不管是欠了多少钱,总要有个说法不是?也不能拿自己当空气啊!愤愤不平了好几年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联系到了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获得天用律师的帮助,来解决他的难题。
专业寻找线索 带来重大突破
办案律师接到案件后,将金辉手中仅有的《股票代持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进行了认真研判,惊讶地发现了该《说明》中的问题。
大力以A公司名下业务发展使用金辉资金计165万元。
但在《明细》却中详细记载道:
“2014年11月18日,因A公司业务发展大力向金辉借款人民币5万元,大力让金辉打款到杨某某的个人账户。2015年4月3日,因A公司业务发展大力向金辉借款人民币4万元,由金辉的个人银行账户转给大力个人银行账户。
2015年3月30日、5月8日、5月20日,金辉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分别转至大力个人账户298万元、100万元、16.8万元,用大力的个人股票账户分别购买3支股票,盈利后由于此资金因A公司业务发展使用未转回金辉。
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因金辉急需资金周转,大力向金辉共转账150万元。
看到《说明》中的描述,天用律师向金辉专业分析:
首先,他和大力都认为是一份代持股协议,但实际上内容中记载的是有借款和还款的内容,也有共同投资股票的内容,而代持股指的是 “台前”、“幕后”两个股东,一个出名,一个出钱,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说明》中很多地方是相互矛盾的。
其次,他们认为的协议只是大力对借款及钱款用途的说明,还是2016年4月30日的日期,且落款签字还是股票代持方大力。但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而《说明》的内容中,根本不属于上述的情况。那么目前面临的是诉讼时效和案由选择的问题。
天用律师重新整理思路确定案由,通过给客户沟通发现,大力和金辉都是文化人,且有较高的素质和修养,如果能够想办法联系上对方,那将是第一步的突破!
据说大力长年做金融股票,也有自己的公司,且不止一家,天用律所办案律师决定先从他公司入手。其公司注册地是在北京市朝阳区,要想办法查询一下他在北京有没有居住地或者有没有京牌车辆,这个方法应该能解决一部分问题。
天用律师在车辆登记处查到了大力的一个电话,通过给这个电话号码进行了N次短信和电话轰炸,竟然联系上了大力。大力虽然说不承认欠钱一事,但对于案件已是重大突破,这一步只需要对方承认是大力即可。
接下来办案律师通过和大力聊公司、股权、投资等话题,一步一步把对方引到了他所谓的帮金辉代持股票一事上,大力说做生意有挣有赔,说自己赔了900多万元。天用律师耐心倾听之后发现对方说了这么多,都是他自己认为金辉应该和他共同承担购买股票的风险。
天用办案团队给他释明法律关系,告知即将承担的风险,大力终于答应面谈一次,谈判时间约定在两周后的一天。为了给谈判增加筹码,办案律师毅然决定在谈判前把案件立案到法院。两周后终于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B座12层的天用律所迎来了第一次谈判。
办案律师组成了谈判小组,经过3个小时的谈判,大力不再强调是一起做生意,不再强调共担风险了,也愿意对账了。
只是就一部分涉案金额不认可,并且自己只愿意象征性地给10万元解决所有纠纷,虽然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这次谈判仍然是重大突破。
增加谈判筹码 达成和解
立案后,办案律师始终坚持为当事人快速回款为宗旨,为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
办案律师在案件分配到法官的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同时也没有放弃和对方再次沟通,也把立案信息故意发给对方,这时候大力同意给20万元,但是表示要分期,每个月只能给5000元-6000元。天用律师只能催促法官尽快做保全工作,同时第三次的谈判也在进行。在账户被冻结的第一时间,被告终于同意20万元一次性给,但是要求先给他解封账户。这个时候正是调解和谈判的最佳时机。我们不但不同意调解方案,我们还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增加未结算股票16.8万元为借款,以诉促调,倒逼还款!
经过天用律师、专家老师和法官的一致努力下,终于在开庭的前几天,以150万元的金额达成和解。
委托人说很开心地说:“事情顺利解决,怎么都没想到,这个事情没有对簿公堂就顺利解决了,如果不是天用律师的办案思路和策略,我在这种朋友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里,可能一辈子都拿不到钱,真的很感谢天用律师!”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