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新规(拖欠工程款新政策)
导读:
法院延长了限制出境期限,通过两次边控措施,使赵某夫妇出国躲债及探亲的想法彻底落空,最终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ldquo,限制出境&rdquo,限制出境&rdquo,但事隔三个月,两人仍无还款之意,执行法官发现对二人限制出境的解禁期就要到,两人很可能出国躲债,&rdquo。
已经移民的老赖限制出国吗?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被限制出境。
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出境”三计治老赖
今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231条将限制“老赖”出入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条新规成为执行法官应对“老赖”的杀手锏。沈阳市法院昨日公布了多起利用新规战胜“老赖”的经典案例。
“治赖”第一计:请君入瓮
2007年11月26日,沈阳某装修公司人员来到大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由于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几十名农民工在工地苦等。
执行法官多方核查,这家欠债的公司法人代表沙某移居加拿大,案件无法执行。今年5月,法院接到线索,沙某将在近期回国处理个人事物。法院果断决定,依据民诉法新规,向全国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下发限制沙某出入境的决定书。
8月2日,沙某在上海浦东机场申请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截留。法院决定,采用请君入瓮的办法,先把沙某放进境内。法官通知他,回沈阳后立即到法院处理欠款事宜,否则将无法出境返回加拿大。此计一出,沙某被震慑,几天后主动到法院,表示60日内还清全部欠款96000元及利息,并提供财产担保,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一个月后对其解禁,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治赖”第二计:釜底抽薪
2006年3月,铁西区居民赵某夫妇因女儿要出国急需用钱,向邻居张某借款20万余元。一年后,张某向赵某夫妇多次索要,赵某夫妇以种种借口不还,即便在法院判决后依旧拒不执行。
铁西区法院查明,两人的女儿在英国留学,二人近期有可能去探亲。在案件的审理期间,两人已经被限制出境。果然,今年四月,赵某夫妇主动找到法官,表示暂可先还2万元,剩余欠款以一套房屋作抵押。但事隔三个月,两人仍无还款之意,执行法官发现对二人限制出境的解禁期就要到,两人很可能出国躲债。法院延长了限制出境期限,通过两次边控措施,使赵某夫妇出国躲债及探亲的想法彻底落空,最终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
“治赖”第三计:以逸待劳
沈阳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拖欠申请执行人债务65万余元。此案2002年4月在法院立案执行。法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4月份,在新“民诉法”实施后,办案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赵某因业务往来,频繁进出国境,仅2007年9月到2008年4月间,就11次前往加拿大等国。于是,办案法官向边境管理部门下达了“限制出境”的协助执行书。一个月后,一直对法官避而不见玩“隐身”的赵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积极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原因是其急于出国。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至此,一起难结的六年积案得以圆满执结。
40多城收紧预售金监管,热点城市却在逆势松绑?
近日,广州某房企财务总监咨询我,现在预售资金监管太严啦。你想,土地款已经缴纳完了,在主体未封顶前,还要留存10%的预售资金在监管账户上,不太合理。恰好,广州近期下调了这一比例:项目封顶前,预售资金留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项目其他阶段也降低了(如下图)。
无独有偶。近期成都也降低了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拿个银行保函承诺,可以下浮监管额度;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四分之
三、主体结构封顶两个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支取比例可达到95%。
表:成都、广州预售资金监管调整情况
近期,全国有40多个城市收紧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开发商挪用,为啥广州、成都这样的热点城市却在逆势松绑?我想说的是,要避免大面积的新房延迟交付、货不对板、烂尾风险、小业主维权等,就要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问题是,一旦严格起来,开发商资金链紧的不得了。
一个是“维稳风险”,一个是“金融风险”;一个维系着民生和保障,一个维系着安全和增长。维稳是属地责任,“一刀切”,没有任何理由可讲。金融风险是底线,必须要牢牢守住。哪一个都很重要,哪一个也不能松懈。现在的情况是,严格预售资金监管,确保维稳,但可能出现问题。
触发点就是资金链紧张,紧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不拿地了,紧接着投资不稳了。这是地方最关心的。所以,就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创造腾挪空间。这个很难,甚至是相反的操作,背后的问题就是,行业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开发企业独特的融资模式,面临着某种颠覆和破坏。
过去,开发商套取预售资金的情况很普遍。比如,通过开具虚假发票、虚报工程进度等方式,提前支取预售资金;比如,通过部门公关、全市“打包”监管、保函代替等方式盘活。套取预售资金往往能得逞,因为除了住建部门以外,套出资金对银行、施工单位等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为啥要套取预售资金呢?
因为,开发商要“快周转”。也就是,“拿地-开工-预售-拿地”的顺循环。新房预售后的回款资金,很多不是用作结算工程款,加快施工直至竣工交付。相反的是,很多被拿去买地,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这样才能把规模做大。那么,为什么要“快周转”呢?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开发商买地时,投入的自有资金少,很大一部分是高成本的“前融”。再加上地价很高,必须要快速周转,才能提高自有资金的回报率;
二是,开发商都知道,建立在加杠杆上的狂飙突进,很难持续下去,这样的盛宴,搞一天算一天,在冲顶之前要把这种模式的红利吃尽;
所以,挪用预售资金,本质上就是开发商融资的一种渠道。拖欠供应商货款、商票融资、推迟总包结算、发行财富产品等,这些都是融资渠道。也就是说,除了银行、信托和私募之外,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购房人、老业主、管理层、员工等等,都在给开发商融资。
为什么,这么多人愿意给开发商融资呢?当然,首先就是信任。品牌开发商搞“高周转”,这是2016年以来的事情。记得,2017年回老家给父母卖房,当地百姓对现在的TOP序列的开发商开发的房子非常青睐。因为,他们开发的项目,户型设计、园林景观、大社区等,这是当地人从很少见过的。而且,相比本地小房企,品牌房企运作更规范、营销也做得很好。
TOP序列的开发商,大面积进驻二三四线城市,也不过5年的历史。现在,只要是个三四线城市,TOP序列的开发商就扎堆儿了。试想,如果没有了高周转,怎么可能一下子就冒出来那么多的千亿、5000亿、万亿的开发商呢?没有高周转,商品房销售额怎么能10年翻三倍。
各方愿意给开发商融资,另一个原因就是房价上涨预期,大家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分一杯。
其实,房价在全国大范围、大面积上涨,这是2015年以来的事情。之前谈到“房价上涨”,主要局限于一二线城市。2015年,大规模棚改和“去库存”,全国房价明显上涨。由此,信赖TOP品牌,加上有房价上涨预期,大家就愿意买期房,也就变相愿意给开发商融资了。
而且,愿意给开发商融资的,不仅有购房者,还有银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因为,这些主体都能受益于开发商业务规模扩大。于是,也推动了新房销售中期房占比从2015年的39%上升到目前的53%。对扩大业务规模的挪用预售资金,也就乐在其中。
对很多施工单位来说,一般在年底才会拿到最大头的结算。2018年,笔者参加开发商年终会,有总包拿到了几亿元的结算,开心的不得了,貌似并没有很在乎拖欠了这么长时间才结算。交流下来,施工单位普遍反映,不拖欠怎么做大业务,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这样。
显然,这样的模式,是建立在房价不断创新高、规模不断上台阶的基础上的。2020年以来,随着融资端建立全链条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开发商融资的“三道红线”、针对开发商拿地的“必须位自有资金”,针对银行放款的“贷款集中度”,针对地方土地出让的“地价-房价”联动。
还有,就是全面控制和封堵开发商表内外融资。一是,表内限制规模,即使“三道红线”全部绿档的开发商,有息负债增速也不能超过15%。二是,表外对信托实施“两压一降”(通道类、融资类业务都要降低),“资管新规”启动资金穿透式监管。这样,作为杠杆的主力被限制住了。
其实,主力资金被限制了,前融等其他跟随资金就开始观望了。于是,前期狂飙突进比较猛的企业,出现债务违约问题。我们过去的传统,讲究“大”,很多行业都要排出“四大”、“八大”、“十大”的序列。而且,凡是大的,认为就是稳的、好的。但偏偏,大的出现了问题。
按照刚才的逻辑,其实也好理解。越是大的企业,可能就是前期狂飙突进最猛的。一旦资金监管环境变了,比如全方位收紧融资,大的企业最先受不了了,特别是近几年规模不断上台阶,短短几年内销售规模就翻几番的,往往就是“加杠杆”最猛地,自然也就受不了。
当下,信息很透明,通过对诸多违约案例抽丝剥茧,大家对大企业的印象可能并不像之前那么信赖了。信心下降,这才是最要命的。同时,“房住不炒”理念慢慢沁入心脾,市场发现房价真的可能会下跌。再说,现在供需平衡了,甚至房子过剩了,购房情绪不像往常那么热了。
于是,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销售回款)双重挤压。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中,销售回款和外源资金分别占比53%和47%。下半年开始,上述两大现金流都开始出现快速下行,并且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双双同时恶化,导致行业资金链风险快速出现多起债务违约/展期事件。
资金链紧张的这种局面传导下去,结果就是开发商不得不大尺度打折促销,挪用预售资金。甚至该到竣工和交付时间点的,也被迫延迟交付、甚至有烂尾的风险。对住建部门来讲,必须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甚至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预售资金。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无可厚非,本来就该如此。问题是,这样做,就将过去房地产市场的逻辑彻底变更了。过去的模式下,新开工和竣工增速存在巨大的“剪刀差”,新开工增速年度均值要比竣工高出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2017-2019年,这是开发商快周转、加杠杆的结果。
包括预售资金在内的多渠道融资,就是开发商快周转、加杠杆的依靠。楼市这几年高举高打,卖地、开工、销售规模不断上台阶。狂飙到现在,我们要正视当前面临着的严峻局面:史无前例的竣工高峰期来了,继续原来的“加杠杆”模式,才能泄掉这个洪峰,才能继续高举高打下去。
但行业逻辑彻底变了,要告别地产依赖,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防范力度史无前例,开发贷和信用债等正规融资渠道被严格管制。没有了这个接盘侠,“前融”自然就熄火了。施工单位、供应商不愿意再垫款了。这些综合起来,就导致预售回款占资金来源比例迅速上升,但销售端不再火爆了。即使销售能维持,也无法像过去随意被抽走,而是要被严格监管,确保交付。
总的来看,原来的循环链条越来越不稳定了。这就是为什么,保交楼和保民生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所以,各地开始强化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楼盘烂尾。但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这反过来会恶化开发商资金链。于是,成都、广州开始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这样做无非就是让刀锋上行走稍稳一些,因为开发商资金链的另一头,就是土地出让、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投资。
近期,融资端对房企的支撑力度加大,但着力点在按揭端、稳健房企信用债、并购贷等,对民营房企的支撑力度并不乐观。即便新房销售增加,但都转化为严格监管的预售资金,开发贷放开了,也要专款专用,项目封闭流转。不要指望短期房地产救助,这只会强化过去的快周转模式。
近期,很多人在热议“预售转现售”,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但是,在高地价、融资管制的情况下,前期投入巨大的资金拿地、融资,如果还要求现房销售,我相信没有几家开发商能玩儿的转。我认为,只要把预售的全链条监管好了,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就足够了。
相比发达国家,从归口管理的住建部到各级地方行业主管机构,我国对于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一是,预售获批有“三个条件”,即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规划许可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
二是,预售有“受理-审核-许可-公示”的全套透明化流程;
三是,各地普遍有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即首付款、按揭贷款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四是,我国还有严格的竣工交付验收程序。从监管上看,我国预售门槛比英美日要高。
因此,根源不在预售本身,而在于监管执行上。
现实问题是,上面讲的这个全链条的预售管理体系,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比如,对于项目用款计划,可以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完成”等几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不到节点不能提取,这样既缓解了资金链,又能确保专款专用。
以现售取代预售,开发商把房子建好了再出售,这样就不会有任何烂尾的可能性。看似解决了问题,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事实上掩盖了在预售全链条管理上的问题,也不符合前期投入大,资金周转慢的地产开发模式。试想,既要保持高地价、保持卖地规模、保持开发投资规模,还不允许开发商过多融资,保持资金链安全,又要求现房销售,这怎么可能呢?
邢台市政拖欠欠款不还,怎么办呢??急急急
邢台市政集团是一个及其不讲信誉的公司,一般欠款没有准时给的,要的急了就给一些,所以一定的及时不断的催促,现在快到年底了更要抓紧了,因为一到年底要钱的人太多了。实在不行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
包了一个活,工钱是五千多,老板给了三千,还欠我两千多,不想给了,请问怎么能要回来,有微信记录?
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是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是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如何讨薪,有什么解决办法
二、与包工头口头约定,没劳动合同、没工资单怎么办?
实际上这个是建筑用工乱象中最常见的情况,工程被层层分包,最基层的包工头找几个农民工就开始为工程服务。而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往往是通过亲友介绍,仅仅口头上给了工作和工资的承诺,极不规范。
基于这种情况,工友们要注意:
第一,要准确算出自己被拖欠工资的时间段。通过各种以上所述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第二是明确自己的工资标准。这一点上,可以通过欠款总量的平均数得出大概数额,或者记下自己的工作量,与工程总量进行比较获得。通常大型工程中,总工程量为一个固定得数额的时候,抛除材料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可计算出农民工工资多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如何讨薪,有什么解决办法的相关内容,农民工的讨薪方式有很多种,可以协商、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诉讼。申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政府拖欠工程款最新规定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总结:综合上述,整理有关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建议施工方一旦遇到类似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多地发布“清退令”,这一政策主要针对哪些人群?
“清退令”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群体为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工。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很多青年尤其是结婚后的成立家庭的中青年不仅有房贷的压力,还有养育家庭的压力,无论是孩子的教育开支还是日常的家庭开支都给中青年增加一层一层的压力,所以很多农村的家长不想给儿女增添过多的压力,继续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既能满足自己的开支,还能帮助到孩子的家庭,但是“清退令”这一政策将许多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工淘汰出局。
一、发布这项政策的原因
发布这项政策是因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身体素质已经开始下滑,而且建筑行业是非常耗费人的精力的,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很难坚持工作,即使在坚持也会透支自己的身体,久而久之身体会出现各种疾病,看医治疗的费用也会增加许多。还有就是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身体已经患上关节炎、肩周炎等疾病,继续工作有可能无法跟上工程的进度。相关部门发现在建筑工人猝死事件中的死者大多是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工,所以为了保护这个群体才颁布“清退令”这一政策。
二、包工头迎来难局
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大多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这些人干活尽心尽职,不会偷奸耍滑,就算是再困难再累的工作都愿意去做,而且很多工厂不愿意接受六十岁以上的工作者,所以建筑单位以及包工头都非常愿意接受这些人工作。但是“清退令”这一政策的颁布让大量六十岁以上农民工无法继续从事建筑行业,包工头会有巨大的人员缺口。
三、对六十岁老人带来巨大的影响
虽然政策宣传的是为了保护老人,但是很多农民工没有买社保,没有未来的保障,被辞退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如果依靠儿女只会对青年施加压力,所以该政策需要继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