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纠纷(车辆事故责任纠纷)
导读: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事故纠纷怎样处理处理?
出了交通事故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怎么样处理,那么应该如何索赔成了网友们经常问到的问题,那么今天就这个问题统一做一个分享。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大家一定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处理事故,不能采用过激的方法,这样非但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升级矛盾,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那么合法的索赔途径有什么呢?主要有两个方式,一个就是和解,另一个就是诉讼。和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了”是通过跟对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如果您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一定要注意跟对方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不然,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有可能成为“空谈”;另一个方法就是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需要去法院立案、开庭,最终按照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谁来调解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以下两个部门来调解:
1、公安机关的调解: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法院的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交通事故纠纷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基本无纠纷的,应撤离现场,事后协商。有争议的或者协商不成后续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第二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起诉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拓展资料: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