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未成年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
导读:
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未成年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租车公司在我国日益发展起来,租车人通过租车费,即可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租车公司的租用车辆。租用车辆与普通车辆一样,同样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对租用车辆发生车祸的赔偿问题,该如何具体解决呢?
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
事实上,在租用车辆发生的车祸赔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他事项如赔偿项目计算,按照正常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即可。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租车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为: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三责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
2、租车人
当保险理赔不足时,作为租车人(大多数时候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各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
3、出租人
出租人(含租车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当其存在有一定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过错”,是指下列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出租时未告知);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如不要求出示驾驶证);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出租时未查明);
(4)其它。
未成年租车出了事故到底谁赔
1、向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应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案例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2.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要旨: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未满18周岁的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的进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外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要旨: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未满18周岁的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外承担部分责任。
4.以自己的名义从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并将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从车辆租赁公司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车一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其朋友又将车辆交予同学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租车人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5.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各行为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机动车所有人在实际租车人与提供的证件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出租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其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身份证件,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证件人疏于对自己证件的保管,将其出借给他人,被用于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各行为人应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人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
其次,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