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前女友,适用反家暴法吗?
导读:
已经解除家人/恋人关系了,怎么还会继续列入家暴行为?
近日,最高法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引发网友热议,该案例就“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适用家暴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例中,包女士与洪先生原为恋人关系。洪先生因琐事殴打包女士,导致包女士头皮裂伤和血肿,包女士遂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先生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女士报警后,担心洪先生继续实施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先生却无视禁止,继续通过通讯联络骚扰包女士,威胁包女士与其和好。最终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前女友前男友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消息一出,网友热议不断,疑问主要有几点:已经解除家人/恋人关系了,怎么还会继续列入家暴行为?陌生人骚扰及打人,不该直接判定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吗?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中的“前男友前女友适用反家暴法”,并不意味着是要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轻判,重点是帮助被施暴/骚扰者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类司法实践不多,因此该案例很具有典型意义,能让已经解除恋人/家人关系的受害者受到保护、免于前任的骚扰和暴力,是件好事。
如果没有把前任拟制到《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中,那么被施暴骚扰者对此是没有很好的救济途径的。该案例中,男方在分手后的操作,是打骚扰电话和发送骚扰短信等,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至少需要达到医学上的轻伤)。
但现在根据这一典型案例,被施暴者或者说被前任骚扰者,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限制对方的骚扰及暴力行为。实际上,受害者得到了一条有效的保护途径。
网友的担心可能在于,认为适用了《反家庭暴力法》就不适用《刑法》(故意伤害罪)了,这是错误的理解。不论其行为适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一直都是适用的,如果男方的行为不是打骚扰电话而是殴打女方至轻伤以上(包括分手前。分手前女方头皮破裂和血肿可能没达到医学上的轻伤)或者达到其它罪相关标准,都会受到《刑法》的约束。
所以实际上,这个案例扩大了保护范围,从仅能适用《刑法》在人身安全上的保护,扩大到了《反家庭暴力法》在没有达到刑法标准上的家庭暴力的保护。而适用对象的范围也扩大到了前女友前男友、前妻前夫,有了更全面的认定。因此,从很多角度来看,这样扩大了家暴保护范围的判定都很有必要。
现实生活中,被前任施暴、骚扰之事屡见不鲜。不久前,四川姑娘拉姆遭前夫泼油纵火不治离世一事,想起来依然令人阵痛。而频频曝出的前任求复合不得、继而施暴甚至杀人的新闻,也令人闻之心惊,一幕幕施暴画面看得让人心有余悸。
家暴行为绝不是家务事,也不仅出现在现任夫妻之间。对反家暴法适用范围作出更为全面的规定、更为清晰的甄别,是对暴力零容忍的体现。未来,被前男友前女友、前妻前夫施加暴力的人,可以像该案例一样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无形之中增加了对受害者的保护,让施暴骚扰者不可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