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我要承担责任吗?
导读:
有些运营车是由个人挂靠公司的。这就需要来确定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如何承担的问题。
在物流运输当中,大量的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之下,形成挂靠关系。然而,这种挂靠关系往往导致多种法律风险,给相关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不确定性。作为物流企业和经营者个人,在这种挂靠关系中承担着不同的风险与责任。
今天就挂靠关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时怎么样的做下分析。
一、什么是车辆的挂靠关系?
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车辆挂靠中,挂靠者实际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运行、运行利益获取权,又称实际车主。被挂靠者名义上是车辆的所有人,又称名义车主。
二、车辆挂靠的分类或者是哪些类型?
车辆挂靠经营有实质挂靠和形式挂靠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三、车辆挂靠经营的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这个很重要,挂靠双方发生争执,就是靠这份协议处理纠纷。
4、一般被挂靠者要求挂靠人自负盈亏,除缴纳各种挂靠和管理费用外,一切费用开支及发生的突发事故均要求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因而,挂靠人就是实际经营人,承担着运营成本,运输风险,市场波动等各项风险。被挂靠人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及管理费,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四、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看《民法典》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他人损失,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挂靠的公司、挂靠人赔偿。同时,民法典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挂靠人、被挂靠人针对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还有如下观点,作为参考,更好更全面的了解挂靠与被挂靠间的关系与责任分担。
1、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挂靠人是以其名义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作为名义车主和法律形式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承担垫付责任。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等。
2、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而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等。
3、有限连带责任。该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人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公平公正的。如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
4、不承担责任。该观点认为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如河北省部分地区、吉林省部分地区。
五、认定挂靠关系的几个途径和方法:
实际业务活动中,车辆的挂靠关系不管隐藏得多深,业务模式如何进化,内在关系和业务逻辑依然是没变的;在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可以考虑从以下渠道去查证两者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1、 参考其他行业的挂靠关系认定,不同行业也有可比性。
2、向法院提出挂靠关系推定(常理,或表面证据),并由对方承担反向证明的责任。除非当事人举证,能够反向证明排除。
3、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或者质证环节(律师),直接向对方发问。交警对交通事故现场的盘问与记录是第一手证据;另外比如:长时间使用车辆、高频次使用车辆、每次均使用特定车辆、跑长途运输等方面问题。
4、申请法院查明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的流水,这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资金往来频繁是挂靠关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除非他们双方能做到全部都是现金往来而且不留痕迹。
5、 比较常见的说辞,就是司机会以“借用”名义来推脱责任。站在相对立场,则第一可以向法庭请求,对方律师诚实回答是否有唆使当事人虚假作证并申明责任风险;第二,可以让当事人主动供述车辆使用的频率、使用场景,并从陈述细节中追问,让当事人自露马脚;第三,作为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实地调查。
6、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方的相关证据(比如车辆GPS定位记录,手机行程码等)。
总结:通过上述途径,查证事故车辆属于挂靠关系,能够对损害的赔偿增加一个保障。用于物流运输与营运、驾驶员与运输公司固定时点有资金往来、驾驶员长时间使用车辆、高频次使用车辆、每次均使用特定车辆、跑长途运输等各个方面,结合相应的证据,基本上可以断定为实质性的挂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