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对方能继承吗?
导读: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那对方能否继承去世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我们都知道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那对方能否继承去世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01
那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这里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一下,那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简单的说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注意,这里所说的婚前、婚后,是以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的时间为界限。
02
继承规定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就是,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里有个特殊规定,那就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3
总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其遗产范围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包括了个人的婚前财产。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其它特殊情况下,另一方是可以法定继承的。
2.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和正常登记的夫妻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与上面情况1一样,我们就不赘述了。
3.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一方去世后,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提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