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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人谁担责,被外卖骑手撞伤怎么赔

翁玉素律师2023.04.1737人阅读
导读: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人谁担责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人谁担责

2021年9月,A外卖平台骑手罗某送餐过程中将孙某撞伤,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 外卖平台公司,B 代理公司,C 劳动公司,D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青岛市崂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外卖网络平台系被告外卖平台公司 A 经营的外卖订餐网络平台,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由被告 B 代理公司实际完成。事故发生时,罗某同被告 C 劳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派遣至被告 B代理公司从事外卖派送工作。被告 B 代理公司为外卖员罗某在D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罗某因工作将孙某撞伤,B 代理公司虽与罗某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作为接受劳务派遣一方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家属要求 A 外卖平台公司及C 劳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其现有证据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样,因本案为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在D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案处理的情况下,也无法一并判决。

考虑到本案中孙某的家属已因此次事故承受了巨大痛苦,如因此再行新的诉讼,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增加新的矛盾。基于此,法官以事实为基础,向当事人明理释法,多次通过电话及线上庭审做被告各方的调解工作。在不断努力下,终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B代理公司及D保险公司同意直接赔付当事人涉案款项共计60余万元,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被外卖骑手撞伤 怎么赔

刘小哥系某生活平台的骑手,工作任务是根据平台的安排接单派送外卖。2020年12月某日下午,刘小哥接单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秦州区某路时,与同向赵小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赵小姐受伤、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勘查后,交管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小哥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小姐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另一原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小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损伤、肩部损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臀部挫伤、耻骨骨折。由于刘小哥系某生活平台骑手,伤者赵小姐便将刘小哥、平台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哥以平台的名义对客户提供服务,在配送的过程中接受该平台相关制度的约定,报酬也是平台发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小哥在执行送餐任务时致赵小姐受伤,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小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原告赵小姐的损失,依法确定某平台公司承担70%、赵小姐自己承担30%。因平台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故对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部分,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7557.54元,某平台公司赔偿原告赵小姐误工费、鉴定费共计3774.50元。

骑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城市的街头巷尾,到处都能看到外卖骑手风驰电掣的身影,一些外卖骑手为了赶时间,骑车时车速极快,容易发生事故。那么,一旦骑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这在司法实务中曾产生过不少的争议。

笔者认为,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骑手在工作时间以外致人损害,与外卖平台或者用人单位无任何关系,应由骑手自己承担责任;而他们的工作时间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骑手当日第一单接单的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的时间。如果骑手在工作中致人损害,则需要根据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具体分析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在统计相关案件中发现,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通行的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营模式,平台直接与外卖骑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APP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这种模式用工成本高、现实中所占比例很低。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二种是APP平台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并将骑手派遣至APP平台从事配送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此类用工模式,在发生事故后,伤者往往会将APP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第三种在设计上则更为复杂,先是APP平台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再由配送公司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骑手虽为个体工商户,但仍由配送公司管理,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大多视为配送公司履行职务,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上的分类与归责原则仅为通常情况下的案例统计,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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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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