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认定标准,,承包人停工窝工的赔偿

导读:
工期延期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认定
工期延期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认定
停工和窝工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停工与窝工是不同的概念。
停工是指工程施工停止。
窝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工人、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实践中,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承包人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不到位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指令或者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停工、窝工等等。
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停工、窝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的情况下,发包人迟延提供建筑材料导致停工、窝工;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受阻,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进场后发现施工场地不符合约定的进场条件,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导致的停工、窝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停工、窝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导致的停工、窝工等等。
三是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不可抗力等。原则上,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窝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应当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原则上,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关于停工、窝工的赔偿标准,如果当事人有索赔签证的,按签证办理;如果没有索赔签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既无索赔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按定额标准,根据停工、窝工的时间计算停工、窝工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材料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