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能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导读: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离婚时不能分割的财产有哪些呢?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即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但不管是哪一种途径都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同时会协商或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其中财产分割,是许多人闹上诉讼离婚的一个关键原因。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离婚时不能分割的财产有哪些呢?
一、男方不能分割的五种财产
1、女方婚前财产
这个规定不仅保护了女方的利益,也维护了男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一方以结婚之名谋取他人财富。
所以我们建议,女人在结婚前最好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哪怕将来婚变,遭遇男人背叛,在离婚时,这套房依然属于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从而充分保护女方的财产利益及居住权益。
2、女方父母给予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若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财产只归女方,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根据这项规定,父母若不希望赠与女儿的财产以后有可能被男方分走一半,则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仅归女儿所有。
但要注意的是,女方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父母若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则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 女方继承的遗产
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财产由女方继承,只归女方所有,则该部分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女方所有,则离婚时女方继承的财产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父母在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4、 彩礼
彩礼可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财物,理论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证明这笔财产属于彩礼的证据主要有男女双方订婚仪式的视听资料、银行转账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一定条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规定,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
(一)财产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价值不大的书籍、手机、饰品等;
(二)仅限于女方单独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护肤品等;
(三)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女方不能分割的财产
既然有男方不能分割的财产,自然也有女方不能分割的财产,其中婚前独立财产、遗赠财产是与女方一样的。
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全款购买车房或自建房,同样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最后便是男方工作期间,出现意外受伤得到的赔偿款救助金,也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
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父母赠送的东西(包括车房等),如果没有事先声明就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不离婚也能分割的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即使不离婚,一方也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第1066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离婚时,一方才有权请求分割;不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分割请求权。
但是,如果出现了《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两类情形,虽然夫妻二人没有离婚,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但属于“有重大理由”的情形,特定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