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会判刑吗?
导读: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因此可以认定雷某某和宋某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可能少分或者不分,雷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雷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其名下的行为,雷某对于上述行为无法解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ldquo。
简要案情
雷某某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0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并且宋某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自2013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流水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其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问:就上述情况来看,宋某某与雷某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双方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雷某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雷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雷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其名下的行为,雷某对于上述行为无法解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可以认定雷某某和宋某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可能少分或者不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经营性收入,再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夫妻一方通过隐匿、转移或者虚增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夫妻一方的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为:少分或者不分。体现出立法对于夫妻一方损害行为的惩罚态度,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