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式的咨询
导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式的咨询
工程勘察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式的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批准设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再向批准部门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除丁级单位外,可在其主行业外根据其专业力量和技术水平,申请与主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设计资质。甲级单位不受限制,乙级单位不超过两个相近行业,丙级单位不超过一个相近行业。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甲、乙级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丙、乙级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地方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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