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
导读:
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
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
近期,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处理的,赣州市信丰县城内发生一起共享单车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伤严重,共享单车肇事者为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李某需要向行人赔偿损失吗?共享单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根据自身过错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李某负全部责任,应对行人赔偿损失。那么共享单车平台需要对上述赔偿兜底吗?
首先应当明确共享单车平台与共享单车骑行人是车辆租赁关系,如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即共享单车平台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提示:
那么什么情况下共享单车平台存在过错呢?一般存在下面3种情况:
1、提供的共享单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2、出租、出借时,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未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
3、车辆所有人对实际使用人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本案中肇事者李某具有驾驶资质,骑行的共享单车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产品缺陷,平台方也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我们在骑共享单车时应当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造成损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
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另一搭乘的未成年人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永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化名)、李父(化名)、李母(化名)共同向原告王某(化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5000元。
被告李父当庭支付30000元
原告王某(16岁)与李某(15岁)系同学关系。2021年7月2日,被告李某驾驶共享二轮电动车搭载王某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永定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39000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被告李某、李父、李母共同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共计75000元。被告李父当庭支付30000元,并约定余款从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发生事故时未满14周岁,属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员,原告王某应当知道被告李某未满16周岁,仍然搭乘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身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成年人出行时,应尽量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配的交通工具,若未采用合理的方式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无偿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未满年龄限制,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工具,仍然选择搭乘从而将自身安全陷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放任结果发生的,其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