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去哪个法院起诉?
导读: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哪里管辖,也就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哪里管辖,也就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现代社会,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了,车道拥挤不堪,随之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小摩擦还好,双方车辆都有保险,如果发生大型交通事故,阻碍交通还不算,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特别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罚还会更重。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些机关管辖呢?也就是哪里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该起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类型:
根据车辆类型可以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事故、行人事故、其他事故等四类;根据事故发生的结果,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四类。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管辖机关:
1、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辖区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即我们常说的交警队,一般是县级交警大队来处理;发生争议,由交警支队进行复核。
2、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民事赔偿的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案件的原告在相应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被告住所地是如何规定的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铁路或者航空器之类的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1、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诉讼前主动理赔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2、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如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3、如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原告在选择最佳受诉法院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在哪个法院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应当对比事故发生地法院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正确的选择。
2、在哪个法院诉讼起来更方便?
在选择最佳受诉法院时,原告必须考虑所选择的受诉法院是否方便诉讼,以节省诉讼成本。
3、在哪个法院诉讼更便于胜诉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