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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起诉

冯清琴律师2023.04.259人阅读
导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作为小李经常居住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及作为原告小张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非北京籍,如何在京选择法院诉讼离婚?
1.一方北京籍,另一方为非北京籍
案例一
北京姑娘小张与湖南小伙小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小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李户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婚后夫妻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姑娘小张准备起诉离婚,那么她应该在哪家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小李2010年与小张结婚时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在小张起诉时亦居住在此,故北京市朝阳区系小李的经常居住地。小张可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二
湖南小伙小李2010年1月来京出差,认识北京姑娘小张。两人2010年2月闪婚。小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李户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婚后小张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小李因为工作原因,2011年常年工作并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现小张准备起诉离婚,那么她可以在哪家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李户籍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至小张起诉前,小李已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住超过一年。因此,作为小李经常居住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及作为原告小张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小张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诉讼离婚。
2.双方均为非北京籍
案例简介
河北姑娘小张与湖南小伙小李在广州打工时相识相恋,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张继续在广州居住和生活,小李因为工作原因,2018年开始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和生活。现在小张准备起诉离婚,那么她可以在哪家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张和小李在起诉时,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小李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张可以选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北京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关于在北京起诉离婚的程序,首先是起诉阶段,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然后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开庭审理阶段了,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法官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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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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