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导读:
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
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
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当然,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
01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到医院进行治疗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主张医疗费用应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没有最高限额,也没有最低限额。在确定医疗费用时,往往需要受害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来加以证明。若受害人因病情而需进行后续治疗的,对于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者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由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确认后续治疗费数额后,可以一次性主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
误工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误工费,在确定误工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误工时间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而不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以后至正式上班以前的时间。误工时间通常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法条表述为“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也可以不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而是根据定残日期、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则计算标准即为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受害人往往需提供受害前半年的工资流水来加以证明;二是受害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由相关部门予以统计公布,可通过查阅资料而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护理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护理费,在确定护理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护理时间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来确定。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受害人的亲属、配偶或同事、朋友等,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护理人员的,在计算护理费时一般按一个人计算,其他人员的护理费应当由受害者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
第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二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数据由相关部门予以统计公布,可通过查阅资料而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4
交通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人员及其陪护人员因受害人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转院治疗等而支出的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在确定交通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费的赔付范围既包括受害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其必要陪护人员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
第二,在主张交通费时,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交正式票据(如车票、发票等)来加以证明,对不能证明部分的交通费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
营养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事故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因地区不同而不相同,有的地区可能按100元每天计算,也有的地区可能按50元/30元每天计算,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该项赔偿项目可能理赔也可能不理赔,即使理赔,赔付的标准相对会较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6
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事致残的,使其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受害人未构成残疾等级的,则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数额就越高。实践中,一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等级分为10、9、8、7、6、5、4、3、2、1级,从而相应的确定赔偿系数分别为10%、20%、30%、40%、50%、60%、70%、80%、90%、100%。伤残等级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若没有评上伤残级别,则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了。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该数据由相关部门予以统计公布,可通过查阅资料而确定。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改革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已经不再区分城市与农村户籍,全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三,关于残疾赔偿年限的确定,一般按20年计算;若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算一年;若受害人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年龄起算点为定残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07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因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若受害人未构成残疾等级的,则不能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般情况下,残疾辅助器具费需凭医院证明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情况之下,也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需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如医院证明,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发票、收据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08
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如子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父母)。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或死亡的,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乘以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时,赔偿系数为1。“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由相关部门予以统计公布,可通过查阅资料而确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改革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已经不再区分城市与农村户籍,全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关于赔偿年限的确定。首先,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具体赔偿年限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其次,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若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若受害人不是唯一抚养人的,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那部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09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相关部门予以统计公布,可通过查阅资料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果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改革以前,死亡赔偿金是严格区分农村与城镇标准的。自2020年改革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真正实现同命同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损害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只有精神损害严重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本属于过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会更加苛刻。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会予以支持。
第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没有构成犯罪、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知,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三,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1
其他
除上述赔偿项目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丧葬费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