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导读: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
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处理工程款被拖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然后,由主管领导、承包当事人及财务、计划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或签订还款合同。
2、调解方式,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除协商外,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尤其是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因施工中产生种种纠纷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应请政府主管部门、承担担保单位及劳动仲裁机构等进行调解、仲裁。
3、法律方式,法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具体事项到仲裁机关,请求仲裁。二是诉讼,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务分包工程款的催收
如前文所言,劳务分包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一般的劳务分包工程款可以按照一般的建工合同纠纷进行工程的催收与诉讼,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行处理。
但实践中,劳务分包工程款主要存在两种疑难情况,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分别就两种情况,以最高院的裁判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
※※※情况一:劳务班组能否看做实际施工人?
案件编号:(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
本案中,彭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承揽了某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之后彭某又雇佣了以乐某为负责人的劳务班组,负责部分水泥工程的劳动施工。
乐某完工后,因为劳务工资拖欠问题,将彭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但一审与二审均认定,乐某与彭某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因此,对乐某主张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房地产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乐某与彭某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乐某的申请。
根据本案可知,在建设工程领域,虽然劳务分包属于建工合同关系,但具体到劳务班组,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却并非劳务分包,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如被拖欠了劳务款,应当按照催收劳动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思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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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个人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何处理?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民申2619号
发包方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承包方建筑公司施工,陈某借用了某劳务公司的资质,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然后组织人员入场施工。
陈某完成施工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直未能拿到全额的工程款,遂将建筑公司与投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投资公司则在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虽然陈某确系借用劳务公司资质,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将主体工程完工并且工程验收合格,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有权就已完工部分向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投资公司应在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可知,即便是无资质的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行为违法,但依然认可其为实际施工人,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总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分包商拖欠工程款不付能怎么办
分包商拖欠工程款不付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起诉包括:
1、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2、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