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

导读:
四、施工方接受开发商以现房抵偿工程款,但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可能导致抵债房屋被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三、施工方接受以期房抵偿工程款后,却未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导致开发商将已抵偿的期房转卖或抵押《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防止拖欠工程款如下:
1、严格控制合同,尽可能细化工程款支付条款,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明确,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2、工程结算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3、应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优先支付工程款的规定;
5、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不及时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出现施工方建设好房屋后,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便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偿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形。因法律规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冲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施工方就不再享有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例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对施工方来说存在一定风险,故施工方在考虑开发商提出的以房抵债的提议时,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开发商用已抵押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
《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施工方如果愿意接受开发商以房抵工程款,首先应查明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施工方可以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只有确认该房屋未被抵押时,才可接受抵偿工程款。
二、开发商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抵偿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为避免此类风险,施工方在接受开发商以期房抵偿工程款前,应查明开发商是否已取得抵债期房的预售许可证。
三、施工方接受以期房抵偿工程款后,却未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导致开发商将已抵偿的期房转卖或抵押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预告登记,或者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将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如果此时开发商恶意违约,将已抵债期房“一房二卖”或另行抵押,将导致施工方无法对抗其他商品房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从而失去主张房屋物权的权利。
四、施工方接受开发商以现房抵偿工程款,但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可能导致抵债房屋被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施工方接受开发商以现房抵偿工程款后,要及时办理抵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从而导致施工方损失。
拖欠工程款?6种方法避免!
1.用合同防范违约
施工企业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验收工程、不接收工程、不接收或回复结算书、不签订结算定案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即使最后诉诸法院,也能最大程度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认真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为项目部配齐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发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不仅可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及时签订各种单证,真正保存好施工资料,最终达到缩短工期、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为有理有据进行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使最终无法达成结算,也完全可以根据施工资料起诉,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3.完工后尽快整理资料报验
即使建设方不急于接收成品,或故意拖延接收,也要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他们签收或记入监理工作记录,记入本方施工日志),以证明施工方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
4.尽快编制“结算书”
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
5.进行结算谈判
每次谈判达成一致的,在每项后列明各方观点,并写明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达成一致的,也在每项后列明双方观点,留在下次谈判时解决;每次谈判都要尽量缩小争议范围,便于诉讼。
5.黄金时间:竣工结算之日起六个月
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 6 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