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会怎样判决
导读: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起诉离婚,若原告方不出庭会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不出庭会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是缺席判决,法官会认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起诉离婚,若原告方不出庭会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不出庭会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是缺席判决,法官会认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出庭法院能否作出离婚判决?【裁判要点】
一、离婚诉讼中,针对当事人是否应该都到庭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知,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显然离婚诉讼就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形。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人身关系,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被告不到庭承办法官确实无法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无法查明财产真实情况,也无法查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必须要到庭。
二、离婚诉讼中,针对被告不到庭的问题(已经送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一、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不出庭,无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情形,针对此种情形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被告不出庭,法院是无法查明夫妻双方真实的感情状况,无法查清就无法判断真实感情是否破裂,就无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毫无疑问的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二、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不出庭,存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情形,针对此种情形法院会非常严谨的审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材料,如若证据真实,法院也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针对该32条第一款中与他人同居,第二款虐待、遗弃,第三款恶习,第四款分局两年等情形,即便原告拿出证据,但基于上述情形的生活化,证据不确定性等特征,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也难以查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例如:原告拿出分居两年的证据,比如租赁合同等以此证明已经分居两年,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是难以相信原告陈述,因为无法合理排除夫妻是否真的分开两年;其三、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不出庭,无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情形,针对此种情形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视情况决定是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毕竟原告通过两次起诉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因此大概率法院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其四、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不出庭,存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情形,针对此种情形即便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生活化、不确定行较强,但只要能确定证据三性,并且作出合理化解释,加之两次起诉的行为,法官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离婚后,一方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至于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则要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案例一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驳回其离婚诉请;案例二中,则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会如何判决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起诉离婚,若原告方不出庭会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不出庭会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是缺席判决,法官会认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
1、原告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即便是缺席判决,也会判决不准离婚;
2、如果原告充分举证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