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婆的房子能分到吗?
导读:
儿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遗产,其实就是看该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儿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遗产,其实就是看该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公婆能参与分割吗?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是指双方通过协议利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是需要对财产、子女抚养权、债务的事宜作出处理。
一、夫妻离婚财产公婆能参与分割吗
夫妻离婚,公婆是不能参与财产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有权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二、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儿媳闹离婚,能不能分割婆婆遗留的房产呢?
儿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遗产,其实就是看该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在离婚前,公婆都去世,且没有指定财产只是给儿子一个人的,那就归儿子夫妻共同所有,那离婚时就是共同财产。如果已经指定是给儿子一个人,那就是婚内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能要求分割。
公婆的拆迁房分给儿子,儿媳离婚时能分割房子吗
仲女士的公婆的房屋拆迁之后,分到了两套房子,公婆将其中一套给了仲女士的丈夫,房子也登记在丈夫名下,之后,仲女士和丈夫一直也住在那里。
现在两口子闹离婚,仲女士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丈夫说这个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与仲女士无关,那么,这套房子该归谁呢?
律师表示
公婆的房子拆迁,安置房给了仲女士的丈夫,实际上等同于公婆出资购买房屋赠与儿子,所以本案属于典型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子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新司法解释,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或者推定父母和子女是如何约定的就尤为重要,比如说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书面说明、证人证言等,在法律实务中操作空间较大,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后小结
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特别注意,如果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