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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出资购房 婚后公积金共同还贷离婚

孔孟廷律师2021.12.29204人阅读
导读:

郑先生与叶女士于近期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郑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虽然用叶女士的公积金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于今年9月下旬认定这套房子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公婆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妻子偿还部分贷款郑先生与叶女士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了婚礼。两人共同生活后陆续偿还贷款6059元。本案中,被告提取公积金偿还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告应偿还被告该公积金的一半。那么公婆出资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郑先生与叶女士于近期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郑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虽然用叶女士的公积金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于今年9月下旬认定这套房子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公婆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妻子偿还部分贷款郑先生与叶女士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了婚礼。两人共同生活后陆续偿还贷款6059元。本案中,被告提取公积金偿还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告应偿还被告该公积金的一半。关于公婆出资购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郑先生与叶女士于近期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郑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虽然用叶女士的公积金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于今年9月下旬认定这套房子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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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

新闻网10月24日消息,郑先生与叶女士于近期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郑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虽然用叶女士的公积金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按8月13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法规,于今年9月下旬认定这套房子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公婆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妻子偿还部分贷款

郑先生与叶女士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了婚礼。婚前,郑先生的父母拿出了28.9万元,还以儿子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郑先生名下。结婚登记的次日,郑先生偿还了贷款4.9万余元。两人共同生活后陆续偿还贷款6059元。2008年,夫妻俩看好了郑先生母亲的一套房子(军产房),于是,夫妻俩决定将现有的房子卖掉。2008年5月,叶女士分三次提取了自己的公积金共计45500元,用于偿还该套房子的商业贷款。2008年11月,剩余的4万余元贷款被全部还清。随后,夫妻俩将这套房屋以82万元的价格卖掉,用64万元购买了郑先生母亲的那套房子,房屋登记人为郑先生。

近一年来,郑先生觉得妻子以出差及工作为名经常不回家。此后,两人开始分居。今年5月,郑先生将妻子诉至法院,以妻子有婚外情因此感情破裂为理由要求离婚。

争议焦点: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叶女士不认可自己与他人有婚外情,但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现有住房或卖房款。叶女士在庭审时提出,现在这套军产房是丈夫的母亲赠与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自己应该依法得到出卖原沙区房子房款82万元的一半。

原告认为,沙区的房子是父母于婚前出资购买的,之后将房子卖掉后,用得到的房款又购买了母亲的这套房子,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仍应该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要求分割出卖房屋的房款。

一审判决:依照“新解释”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婚前,原告的父母出资购买了的一套房屋,虽然以郑先生的名义贷款10万元,但在二人举行婚礼前,郑先生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因此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2008年11月,原告将这套房屋卖掉,购买了母亲的一套房屋,可以认定新购买的这套房屋是原告出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款购买的,这是其个人财产的转换,应归原告个人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法规,被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告说现有的一套军产房屋是原告母亲赠与两人的,但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提取公积金偿还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告应偿还被告该公积金的一半。

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郑先生与叶女士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公积金的一半2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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