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 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导读: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那么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关于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申浩律师事务所贾*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