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车逆行被撞受伤谁的主要责任

导读: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大家为了方便停车等原因,选择骑电动车,为了赶时间往往速度都比较快,甚至逆行,哪里能走就往哪里走,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旦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了,那是谁的责任呢?
电动车逆行被撞,负主要责任!
近期,晋城公安交警四大队接到郭某的报警
称在中原街某超市门前路口
自己开车转弯时
不小心把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撞了
电动车驾驶人受伤
接警后,晋城公安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看到一女子躺坐在地,其嘴里还不停的喊着腿疼。随即到场的医护人员对伤者贾某的腿部进行了固定。民警简单的询问了该女子事发经过,便配合着医护人员将伤者抬到救护车上,一路警车开道将其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
经事故民警调查得知
该女子贾某驾驶电动车,沿晋城市城区中原街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某超市门前路段时,恰与右转驶出的郭某驾驶的晋EAU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度损坏,贾某腿部骨折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贾某无有效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当事人贾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瓶车逆行被汽车撞了是谁的责任?赔偿标准来了!
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是谁的责任?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大家为了方便停车等原因,选择骑电动车,为了赶时间往往速度都比较快,甚至逆行,哪里能走就往哪里走,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旦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了,那是谁的责任呢?
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了逆行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与逆行发生碰撞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骑电动车逆行被撞的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逆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虽然没有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时,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但也不能就此简单得出此类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一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特别法对此类问题无明确规定时,应使用一般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非机动车一方就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制造性能、避险能力方面均优于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和谨慎注意义务相较非机动车一方也更为严格。机动车一方因投保相应车辆损失险,其财产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相应赔偿。
最后,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纯粹财产损失。侵权责任编的立法本意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同样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虽非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机动车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非机动车一方是平等的,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高于财产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