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吗

导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吗?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一般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在实务中往往是以单位为实际调查对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当前较为成熟的矿类企业通常呈现母子公司分立经营的模式,也就是由子公司负责矿产开采,由母公司进行资源整合、统一销售以及制度管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吗?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不属于单位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由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该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所以是会构成单位犯罪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
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一般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在实务中往往是以单位为实际调查对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当前较为成熟的矿类企业通常呈现母子公司分立经营的模式,也就是由子公司负责矿产开采,由母公司进行资源整合、统一销售以及制度管理。
当这样一个成熟的矿类企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时,在判断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问题上就分化出了三个不同的层次:(一)从事生产作业的子公司发生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承担刑责;(二)作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的人员是否对子公司的矿难事故承担刑责;(三)如果母公司的人员也要承担刑责,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确定。至于第一层是最基础的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中生产作业企业的刑事责任主体判断,通常不会有太大障碍。但作为生产作业企业的母公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母公司的哪一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实务和理论上则都有较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