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
导读: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常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着其自然地丧失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
“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事可以由村民会议决定吗?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常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着其自然地丧失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出嫁女子能否获得户籍所在村的拆迁补偿款?
虽然出嫁了,但户籍一直保留,拥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作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应纳入村民组的分配名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小王应按参与分配村民的同等份额享有土地补偿款。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款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往往坚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使很多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本案中的梁某就是如此。本案在审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审慎认定当事人享有权利主体资格并依法作出判决。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妇女权益,也对破除封建陈规陋习、落实男女平等的国策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案例】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
小花,女,1983年,出生地和户籍地系某某市某某村(被告一),2005年,小花与外村村民大卫登记结婚,期间小花的户籍未迁出某某村。2018年,某某村就关于全村某某合作社(被告二)股东人员征地款如何发放为议题,召开会议,该会议记载:2017年1月1号本村在册农业户口(外嫁女除外),每人分12000元;随后,某某村向本村在册农业户口(外嫁女除外)村民发放每人12000元,小花未享受,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村民平等待遇享受12000元的人员征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两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其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该决议中关于外嫁女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花征地补偿款1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