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导读: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可自行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同居关系中,存在着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未对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出现子女健康成长和教育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此时,应该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第一,尊重孩子意愿。根据子女民事能力的程度,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由法官结合男女双方情况综合考量。
第二,综合评估父母双方抚养的能力。如是否再婚 是否再生育 工作和收入情况是否稳定等。
第三,尽可能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现状。突然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首先,长期随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与其一起生活的亲属 玩伴等已经建立稳固的社交关系和感情基础;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环境 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会导致其不适应,性格变得不稳定,逆反心理严重等;
第四,与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的感情基础的深厚,父亲或母亲与子女是否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等会是法官确定抚养权归属时考量的要素。
【案例分析】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有纠纷怎么判?
原告张某(1989年出生)与被告贺某(1988年出生)因打工相识 相恋,2007年8月份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18日生女儿叫贺某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 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0年5月开始,原告独自回到娘家,与被告贺某分居。2011年3月18 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女儿贺某某由其抚养,被告贺某承担抚养费。
同居关系析产 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办案属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是一则特殊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首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夫妻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法律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 恶习的,或者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子女有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应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养他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本案在起诉时,非婚生子女贺加贝年龄尚小,考虑到孩子在同居期间一直由原告抚养,后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在还在未成年之前,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双方在同居时均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又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非法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