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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林艳英律师2023.05.1639人阅读
导读: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通事故对方全责,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除此之外,还要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票主张);

二、住院伙食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按照当地标准×营养期);

四、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

五、误工费(事故前实际收入×误工期);

六、交通费(提供相应票据或者法院酌定);

以上属于一般理赔项目,如伤者存在死亡或者伤残情况,需赔偿: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八、精神抚慰金(一般为一个等级5000元,个别地区存在差异);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实际票据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十一、死亡案件还存在给付丧葬费的相关费用,具体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其中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标准以及伤残等级可以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祸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赔偿项目的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型,一种是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内容,一种是伤残伤害的赔偿项目内容,还有一种是死亡案件的损害赔偿内容。具体为:

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

一般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获得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下称《解释》)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

伤残伤害的赔偿项目

在受害人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鉴定构成残疾后,可主张的的项目除上述一般伤害案件中的项目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可能存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可能被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伤害的赔偿项目

死亡伤害案件中,基于死亡的结果直接会发生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可能存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可能被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如果死者在死亡前经过抢救治疗的,那么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家属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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