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导读:
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关于这个其实在市场上有争议,逻辑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在病情稳定后通常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那么,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司法实践中,对于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因评定的情况不同,在处理上也有所差异,主要如下所示:
1、受害人的伤情未评上伤残等级的,伤残鉴定费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2、受害人的伤情评定有伤残等级的,由受害人先行支付;后期索赔时,可和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一起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此外,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还与事故责任紧密相连,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如果事故是肇事方全责,那么伤残鉴定费用固然是由对方全部承担。不过,受害人仍然需要事先垫付该费用,日后调解或起诉时可一并向对方主张。
2、如果双方在事故中均有责任,伤残鉴定费用同样由受害人先行垫付;但在主张赔偿时,可与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一起,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配赔偿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自行鉴定的结论一般不被肇事方接受,因此难免会存在受害人的伤情需要鉴定两次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产生的两笔鉴定费用,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1、肇事方要求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2、受害人自行鉴定的费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中有相应的规定,谁主张、谁负担。因此一般来说,鉴定费用需要由申请人负担。
但是如果有车险的话,伤残鉴定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这一规定,可以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找到依据: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伤残鉴定费是基于因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自然可以主张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在理赔的责任负担上,需要考虑交强险的理赔以及各方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方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
伤残鉴定的鉴定费谁出?
关于这个其实在市场上有争议,逻辑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我去向保险公司申请,我说我全残了,那么也就是说我主张我全残了,我就应该去举证,伤残鉴定的费用就应该我出,很多保险公司实际应用的逻辑。
这么做的问题就是我的主张保险公司认不认,因为有很多鉴定机构,如果说找一个关系好的鉴定机构鉴定,保险公司要不认,就得去别的地方鉴定。去别的地方鉴定这个费用又应该谁出呢?这就变成了保险公司主张,那就应该保险公司出,拒赔是要保险公司举证的,保险公司要认为不该赔,他得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就是举证。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