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导读: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控制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价值之差,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控制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价值之差,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观点一: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明的赔偿项目也仅包括车损、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并不包括车辆的贬值费用。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
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客观上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而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故对于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但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在综合考虑车辆用途、车龄、车辆受损部位等因素,适当予以赔偿。
观点二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一、车辆贬值的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车辆贬值的损失属于可以赔偿的范围,如果提出此方面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