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怎么办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基本案情
小齐和小钱曾系夫妻,离婚后,老齐老两口起诉要求小钱和小齐偿还一百多万的借款。据老齐老两口所述:小两口结婚后,为了帮其买房,他们出借一百多万给小两口,现要求小钱返还相关借款。
但小钱则认为自己与老齐老两口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老齐老两口因为自己和小齐离婚,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这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这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对此,审判实务中有以下两个观点
观点一 属于借款
理由: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观点二 属于赠与
理由:法律应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于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需推定为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一定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也就是说,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没有特别约定(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子女离婚时也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配偶有权分到一半的房产。
当然,在实践中,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也不会仅凭上述司法解释就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父母进行了相应的举证,可以提供借条、相关聊天记录或备注了“借款”的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判断后,也可能会认定该笔购房出资为借款。
如果以借贷的形式向婚后子女出资买房,那么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只是想把钱赠与自己的孩子,则应该在赠与时就明确表明仅赠与子女一方,必要时最好进行赠与公证。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如何分割?
01法律规定房屋明确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且无需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此种情形,是父母婚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形,由于房屋产权在婚前即已完全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即使结婚后亦不会发生变化,故是其个人财产,无需向配偶支付折价补偿款。
02法律及司法解释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的且无需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明: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此种情形指的是,婚后父母出资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形。因该情形未体现出资人子女配偶的贡献,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考量,最终司法实务中会认定系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故与其配偶无关,房屋系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无需向其配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03司法实务中房屋可能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的且无需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情形
事实情形:婚前或婚后,父母出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婚后贷款全部由父母偿还。
此情形与第二种情形具有较大的相像性,即均为父母出资购房,均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贷款均由父母偿还,区别仅为一个全款,一个贷款,但从意思表示角度考虑并无不同,应认定为系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04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种情形,可以类比父母婚前出资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婚后由子女及配偶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因婚后配偶参与偿还银行贷款,如对配偶利益不予保障,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故对此规定离婚时应当将配偶偿还的银行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判决归配偶所有,但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符合公平原则。
05司法实务中房屋归双方所有的情形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此种情形,指的是父母出资购房,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而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情形。因我国房屋产权是登记公式制,通常登记在名下即为其财产,而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司法实务中,大多家庭内部的赠与行为是没有明确的协议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故在欠缺相关一致意见的时候,司法实务中大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等于直接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的,夫妻间如何确定分割比例,法院会就房屋出资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多方面考量依法、公平进行分割。
06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本质在于探寻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父母承担借贷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还是由子女承担赠与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直接影响哪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但事实上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法院甚至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裁判理由及结果,故当事人在组织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在探寻出资真意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下足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