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离婚后怎么办_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算
导读: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的分割:1、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无相反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各自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离婚时若双方不能协商的,共有的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房产予以分割,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问,A与B经恋爱后于2008年登记。刚结婚时A、B同A的父母一起居住。后来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四人之间多次出现不便及矛盾。经协商四人一致同意,由A的父母出资在同一小区内另行购买了一处房产给A与B两人居住但该房产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A的名字。同时四人还去公证处就房屋出资及产权归A一人所有的事宜进行了公证。今年5月A与B因性格不合在财产处理上就上述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A认为该房屋应归其一个人所有B则认为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人争执不下遂向咨询B是否可分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依法予以分割。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本案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是A一个人的名字且A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还去公证处做了公证这些足以证明A父母出资所购房屋是对A的个人赠与不作为A、B婚后的共同财产。所以B在与A离婚时无权要求就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的分割:
1、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无相反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各自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离婚时若双方不能协商的,共有的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房产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离婚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认房屋归属,没有约定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