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
导读: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为先。本案中,李老伯因突然病逝,未留有遗嘱,也未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就发生法定继承。
孤寡老人的遗产该由谁继承?
案例
李老伯因病去世了,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也从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李老伯只有一个亲姐姐,但也先于其病逝了。小苏是李老伯姐姐收养的养女,但因工作忙,日常和李老伯没有太多交往。李老伯有一套在南码头路的房产,生前和远房亲戚小李共同生活在该套房子里。小李在生活上对李老伯照顾有加,生病时也尽力尽力帮忙,并一力操办了李老伯的后事。李老伯因病逝的突然,并未留有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除了房产外,李老伯还留下了一块梅花牌手表和一枚钻戒。小苏现起诉请求,依法继承李老伯的房产及手表和钻戒。
律师观点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为先。本案中,李老伯因突然病逝,未留有遗嘱,也未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就发生法定继承。
李老伯作为孤寡老人,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在世,按照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规则,李老伯属于无继承人的情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遗产就要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民法典》施行后,这种状况得到了解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苏作为李老伯姐姐的养女,可作为子女代位继承李老伯姐姐本应继承的遗产。因为在继承关系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苏虽为李老伯姐姐的养女,但也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
但在此案继承中,还需考虑到一个特殊情况:小李在李老伯生前对其照顾颇多,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对其生养死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小李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因其对李老伯生前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正如上述分析的情况,因小李一直生活居住在遗产所涉的房屋,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决房产、手表、钻戒归小李所有,小李给予小苏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继承人范围的增加系民之所望,符合我国重视亲缘的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能更好地促进亲属间的交流,增加亲属关系的紧密度,也为孤寡老人营造更美好的老年时光。而本案中也考虑到了将遗产酌情给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兼顾了情理和人伦,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弘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
孤寡老人遗产引纷争,两级法院判决析法理
近日,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的一起涉孤寡老人遗产纷争案,经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田大爷终身未婚亦无子女,年老之后无人照料,独自居住。2007年2月,田大爷经村委会申请获批为东陈镇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此后一直由村委会进行料理、照顾。2015年3月,田大爷与刘亮村委会、东陈敬老院签订《如皋市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书》(村〈居〉委会照料)一份,约定由刘亮村委会接受东陈敬老院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田大爷进行照料、供养,并约定田大爷去世后包含房屋、床、橱等全部财产均归村委会及敬老院所有。
2020年10月,田大爷因病救治无效去世,相关丧葬事宜均由刘亮村委会办理。
2022年3月,田大爷的部分外甥、侄子作为原告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亮村委会向其返还财产14余万元。
2022年7月11日,高新区法庭法官在刘亮村村民委员会巡回审理该案,60余名村民参与旁听庭审。
裁判结果
法庭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为遗产继承纠纷。田大爷死亡后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原告作为田大爷兄弟姐妹的子女,因代位继承、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按照关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死者田大爷作为孤寡老人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供养协议,清晰明确地约定了村委会履行照料供养义务后享有遗留的所有财产,故应当按照该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方作为死者的亲属,在其生前不尽任何赡养、扶助的义务,却在其死后要求取得遗产,亦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最终,如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