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宣告无效后财产怎么划分

导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身份关系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自认来确认,而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审理中对证据审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认识上出现偏差,都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的情形是比较多的,而司法实践中,无效的婚姻一般是按同居关系处理的,而男女在同居期间会产生比较多的财产,财产分割是处理无效婚姻的重要问题。
那么婚姻宣告无效后财产怎么划分?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对,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被认定无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财产分割等事项?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欠缺登记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依法宣告无效,体现司法活动保障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强制性干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法院如审查发现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对婚姻效力及其他纠纷应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身份关系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自认来确认,而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审理中对证据审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认识上出现偏差,都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因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诉途径予以纠正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为纠错而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势必对当事人诉权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