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导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工程款纠纷,由于项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都要涉及到管辖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具体该由谁管辖?弄清楚这一点,对广大建企节省纠纷解决时间、降低自己的工程成本都是很有意义的。
普通情况下,建工合同管辖法院应该是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
合同约定了仲裁
诉讼程序往往时间较长,而且程序很多,为了提高双方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效率,有些时候双方当事人会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相对于诉讼,仲裁更加快捷、经济、灵活、保密。
关于仲裁的管辖问题,虽然当事人可约定到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但需要注意一点,当确认选择仲裁之后,针对同一事项,当事人就不得再约定诉讼,且必须约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会导致条款无效。在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当然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而不再归工程所在地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管与管辖指引
优先受偿权纠纷
实践中,建工纠纷包括一些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等,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纠纷也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及主流实践观点还是认为适用专属管辖,然而由于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支持,因此也有个别地方高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为了规避管辖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署合同时候进行相关约定,最方便、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要是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由被告住址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尽量约定对自己乙方更有利的管辖法院,但由于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这类合同也适用专属管辖,因此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专属管辖的准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管辖种类大致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适用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进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笔者通过检索近三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案件共计1011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地域分布。
近三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分布在山东、广东、河南、江苏等地,案件均达到700件以上。四川、北京、湖南、安徽、陕西、辽宁等地案件均达到400件以上。全国其他省份案件均在400件以下。(如图三所示)(图三:案件地域分布)(二)案件法院级别分布。
在笔者检索的近三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最多,占到了53.45%,基层法院次之,占到44.08%,专门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少。(如图四所示)(图四:法院级别分布)(三)具体裁判观点。
1.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专属管辖。但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一个四级案由,故在实践中需对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加以明确。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涉及到大量的鉴定,评估,审计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因此,专属管辖的适用能够极大方便诉讼。(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所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纠纷。具体为:(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中的勘察合同纠纷和设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除前文所述的相关案由外,还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但因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承包人主要工作成果并非在工程现场完成,并且其工作成果主要为提供《勘察报告》或者技术方案等文件,因此,此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3.未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即发生纠纷的,有观点认为: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其与建设工程所在地无关联,所以此时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多数法院认为: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履行,因其争议是围绕相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均适用于专属管辖,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仍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施工分包的定义,施工分包是包含劳务作业分包的;且劳务分包也属于在施工现场施工,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全程。因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本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之一,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复杂,标的额大,且部分案件社会影响较为广泛,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确定是否专属管辖后,仍应确认其具体的级别管辖法院。
(一)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等通知要求,级别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表:
法院级别 当事人住所地 一审标的额(元)
地方中院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 5亿(含)-50亿(不含)
地方中院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 1亿(含)-50亿(不含)
地方高院 不限 50亿(含)以上(二)相关裁判观点。
1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标的超过审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原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即便反诉标的额超过了审理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基于当事人的选择以及同一法院方便审理的原则,原本诉法院仍可继续审理。反诉违反专属管辖或者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