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导读:
持此种观点的认为,按份共有人既然已经在房产交易中心对房产份额进行了登记,那么该登记行为就应当认定双方已就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内部约定,否则,相当于否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更何况,夫妻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份额前,房产交易中心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提供按份共有的书面材料,该材料应当视为夫妻对房产的内部分割协议,法院通常认可双方在产证上的份额登记效力,但离婚纠纷属于融财产和人身性质的复合型民事纠纷,夫妻双方的登记行为很多时候也会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双方往往出于某些复杂的感情因素而做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行为表示,如果一味的坚持按照产证份额分割房产,可能会对一方极不公平。
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不是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各个共有人对各自享有的部分单独行使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各自共有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通常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通常来源于特定的共有关系,该共有关系常源于家庭成员之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份共用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夫妻购房掺杂着复杂的感情、家庭因素,如果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倒也相安无事,但双方一旦离婚就极易引发争议,本文笔者特针对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屋分割问题来进行探讨。
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原则上,按份额依法分割
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主流观点认为,夫妻离婚,房产应直接按份额依法分割。持此种观点的认为,按份共有人既然已经在房产交易中心对房产份额进行了登记,那么该登记行为就应当认定双方已就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内部约定,否则,相当于否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更何况,夫妻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份额前,房产交易中心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提供按份共有的书面材料,该材料应当视为夫妻对房产的内部分割协议。
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0沪0112民初10679号案】,杨某、李某某于2004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602室房屋一套用于居住。2016年2月22日,双方办理了602室房屋的产权证,根据产权证记载,权利人为杨某、李某某二人,二人按份共有,其中杨某占70%份额、李某某占30%的份额。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产权证约定的份额分割602室房屋。针对602室房屋的分割,法院认为,“鉴于不动产的重大价值,原(杨某)、被告(李某某)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对份额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主张产权证约定的份额无效,主张各半分割,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患脑梗死以及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并不足以认定影响其关于房屋份额的表达和认知,故被告的辩称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要求按照602室房屋产权证的约定份额对房屋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双方出资贡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份额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6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据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按照30%的份额比例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1,029,000元。”
可见,夫妻双方就房产份额进行过登记,法院通常会推定双方在登记份额时已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房产应按份额直接分割。持类似观点的法院还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见2017沪0101民初16851号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324号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283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11号判决书】等。
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仅在特定情况下,不按份分割
虽然主流观点认为,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应当依份额分割,然,特定情况下,法院会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分割比例。法院通常认可双方在产证上的份额登记效力,但离婚纠纷属于融财产和人身性质的复合型民事纠纷,夫妻双方的登记行为很多时候也会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双方往往出于某些复杂的感情因素而做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行为表示,如果一味的坚持按照产证份额分割房产,可能会对一方极不公平。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除了审查双方在产证上的登记份额,还会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考虑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等综合因素,在按照双方产证登记份额分割房产对一方不公平的特定情况下,充分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去酌定房产份额的合理分割。
前文例举的闵行区法院的案例,虽然最终支持按份分割602室房屋,但能让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结果的也正是因为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与双方的份额大小相符,按份分割对双方都比较公平。详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0679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照602室房屋产权证的约定份额对房屋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双方出资贡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份额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6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据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按照30%的份额比例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1,02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