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起诉标准
导读: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解不起诉条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交通肇事是一般的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和解不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如果被害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
常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相对标准
第十一条 交通肇事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七)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的。
第十二条 危险驾驶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四)隔夜醉驾的;
(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故意伤害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二)具有滋事目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四)出于追求垄断等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伤害行为的;(五)故意伤害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曾因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的;(七)以残忍手段实施伤害行为的;
(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四条 盗窃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二)组织、控制他人盗窃的;(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四)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五)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或者连续实施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八)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的;(九)为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十)因盗窃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五条 诈骗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诈骗近亲属财物并获得谅解的;
(四)全部退赃退赔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校学生,或者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人,在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工作(含打工)期间参与诈骗团伙犯罪活动,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诈骗情节轻微,不是主犯,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三)组织、指挥诈骗犯罪团伙的;(四)在境外实施诈骗的;
(五)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诈骗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八)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九)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十)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六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回赃款或者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财物的;(二)将犯罪所得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因犯罪行为影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七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抚(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八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二)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或者认罪认罚的;(三)收购、出售、出租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虽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但数量累计在3张(个)以下,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在200万元以下但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四)仅以收购、出售、出租的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10张(个)以下的;(五)仅以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30张以下的;(六)仅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七)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二)专门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五)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电话卡等被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查获、冻结、止付或者告知情况后,又收购、出售、出租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十九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在提起公诉前退清赃款、赃物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五)上游犯罪系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黄赌毒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犯罪,以及恶势力实施的其他惯常犯罪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第二十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种植目的、种植数量、种植面积、成熟程度、种植者的身份年龄等情节,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一千株,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或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的;(二)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一千株,到案后认罪认罚的;(三)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两千株,且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犯罪嫌疑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四)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数量标准,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比例折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二)抗拒铲除的:
(三)有毒品犯罪前科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