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吗?
导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ldquo。
非农村籍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
引言
父母立下遗嘱,确认两人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小女儿小丽所有,父母去世后,小丽的姐姐却认为小丽现已经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遗嘱涉及的宅基地等,小丽姐姐的说法有道理吗?
案例回放
小丽的父母已经年迈,两人劳碌一生却也只有农村的一套住宅。两人共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早已结婚,小女儿小丽也已经在市中心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和自己的房子,户口也已经迁到市里。小丽很孝顺,除了每月给父母打钱之外,工作之余还经常来看望照顾父母,而姐姐则以自己经济较为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是小丽父母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都归小女儿小丽所有。后小丽父母相继去世,小丽姐姐知道遗嘱内容后不服,将小丽诉至法院,认为小丽非农村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遗嘱应当无效,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吗?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第36问: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解读
1、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那么村民去世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则可以继承。
2、根据上述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故如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本案中,小丽父母的遗嘱中表示将宅基地和其上房屋一并由小丽继承,尽管小丽是城镇户口,也不影响小丽可以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
3、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结合本案,小丽父母生前就已经明确订立遗嘱,对名下宅基地和房屋作出处分,应当先行按照遗嘱继承,且小丽还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小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合法合理。
提示与建议
1、一般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如果出现指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等情形,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